【公告】華星光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日 期:2024年03月08日

公司名稱:華星光 (4979)

主 旨:華星光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發言人:王雅瑜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0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策略性投資人;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總發行股數不超過壹仟伍佰萬股之普通股,於股東會決議之

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最多不超過三次)辦理之。

5.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壹仟伍佰萬股限額內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

二基準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

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b)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

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並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公司經

營績效、未來展望,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

之資金需求,預計除可強化公司財務結構、降低資金成本外,可提升公司之產

業地位與長期競爭力,有利於股東權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引進策略性投資夥伴等計畫,

擬於股東會提案決議辦理私募,預期可達到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確保籌資效率,

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可自由轉讓之規定亦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

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

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可強化公司競爭力並提升

營運效能,有利於股東權益,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

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

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a) 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

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相關事宜。

(b) 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資金來源、計畫項目、

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定價日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調整並全權處理。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

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