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森鉅代子公司森啟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

日 期:2024年03月27日

公司名稱:森鉅 (8942)

主 旨:代子公司森啟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

發言人:陳啟煌

說 明:

1.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期:民國(以下同)113年3月27日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森啟股份有限公司

3.公開收購人之所在地:臺南市歸仁區中山路一段411號7樓

4.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5.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創業家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6.公開收購期間:113年2月7日~113年3月27日

7.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已經達成。公開收購人本次公開收購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為創業家兄弟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8,698,206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

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最後異動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所載之已發行普通股34,792,838股之25%),累積應賣股數

已於113年3月6日超過前述最低收購數量,故本次公開收

購條件已經達成,並已於113年3月6日依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款規定,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8.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1)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16,686,658股。

(2)實際成交數量:16,686,658股。

9.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一)時間:

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已成就,公開收購對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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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受委任機構」)於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次日起算五個營業日(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

(即113年4月3日(含)前)支付收購對價。

(二)方法:

一、對價支付方法:

本次公開收購對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公開收購

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五個營業日(含第五個營業日)

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應賣

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

無法匯款之次一營業日,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應賣人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二、對價計算方式:

按公開收購人實際向各應賣人收購之股數,乘以每股應支付之收購對價

(新臺幣16.65元),即為收購對價。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

(受委任機構將代為辦理證券交易稅之繳納)、所得稅(若有)、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

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

其中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係依應賣人申請交存

應賣次數分別計算,另應賣人經由保管銀行申請交存應賣者無需負擔

證券經紀商手續費;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收購人及受委任機構

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收購之現金對價時,

將扣除所得稅外之上開稅費,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三)地點:

本次公開收購之現金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匯入應賣人留存於證券商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銀行帳戶或寄交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10.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一)時間:

於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均成就之情況下,將由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公開收購

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5個營業日(含)以內

(即113年4月3日(含)前)辦理交割。

(二)方法:

應賣股份已撥入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者,由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1260-816902-5)撥付至公開

收購人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三)地點: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36號3~5及7樓

11.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註:如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宏遠證券得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