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明安收到主管機關裁處書共六份

日 期:2023年11月14日

公司名稱:明安 (8938)

主 旨:明安收到主管機關裁處書共六份

發言人:周益男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2/11/14

2.發生緣由:

本公司之子公司明揚國際(股)公司因112年9月22日發生火災,勞動部擴大對明安集團勞

動檢查,陸續收到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寄發之違規事項

裁處書,累計至112年11月14日止共收到六份裁處書,罰鍰總計新台幣102萬元整。

3.處理過程:

(1)本公司高雄加工出口區分公司因工廠內部分設備安全裝置不足及未於非帶電金屬部

分施行接地等項目。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規定。

案件裁處書: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經園高環字第1120101925號,

處以罰鍰新台幣30萬元整。

(2)抽查本公司高雄加工出口區分公司20名抽樣員工112年1-8月出勤紀錄、加班、休假

、薪資明細及定期契約員工清冊等資料。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款、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第36條第1項規定。

案件裁處書: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經園高環字第1120102036號,

處以罰鍰新台幣19萬元整。

(3)抽查本公司出勤紀錄及薪資清冊所載,發現給付勞工每月延長工時工資不足及每月

延長工時以逾法訂46小時。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及第32條第2項。

案件裁處書:中華民國112年11月01日高市勞條字第11239111600號,

處以罰鍰新台幣15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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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和發廠區於自動化機械(含浸機)等具有危險設備之部分未設置護罩、護圍或具

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案件裁處書:中華民國112年11月01日高市勞條字第11271959900號,

處以罰鍰新台幣14萬元整。

(5)本公司未於有引起灼燙傷之虞之設備設置警示標誌、適當之隔熱等必要之安全設施

等事項。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2、5、7、8、14款。

案件裁處書:中華民國112年11月02日高市勞條字第11271962300號,

處以罰鍰新台幣14萬元整。

(6)本公司大業廠區使用之電器設備撒粉機加熱器,未於非帶電金屬部分施行接地之必

要措施。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案件裁處書:中華民國112年11月03日高市勞條字第11271962500號,

處以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裁處書罰鍰共計新台幣102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要求各部門恪守法令,持續檢討改善。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