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和進與遠電興業有限公司訴訟案

日 期:2022年05月25日

公司名稱:和進 (3191)

主 旨:和進與遠電興業有限公司訴訟案

發言人:鄭發全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遠電興業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調補字第541號之調解筆錄。

4.事實發生日:111/05/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請求返還價金。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民國103年8月與遠電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遠電公司)簽訂存貨共

同銷售合約,總價款共計28,000仟元,本公司業已收取2,800仟元之預收貨款,並取得

遠電公司代表人曾怡華之不動產設定抵押,雙方約定,遠電公司於合約期間內出售之價

金所得盈餘或虧損30%內歸屬於本公司,惟截至民國104年2月合約到期終止,遠電公司

未依約銷售該存貨且未將存貨返還本公司,故本公司將存貨淨額19,492仟元扣除預收貨

款2,800仟元之剩餘款項轉列其他應收款金額約16,692仟元,本案進行三審訴訟程序後

考量公司預估收回可能性低,故已於民國108年第4季將存貨淨額19,492仟元扣除預收貨

款2,800仟元之剩餘其他應收款16,692仟元全數提列備抵損失。最終台灣高等法院於民

國109年9月30日更審判決本公司敗訴,本公司於法定期限內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後,最

高法院於110年7月22日裁定上訴駁回,全案定讞。遠電公司於111年4月8日起訴本公司,

認為法院經前審認定合約已不存在,本公司收受預收貨款已無合法之理由,故請求本公

司返還預收貨款2,800仟元,並支付5%之利息費用,本公司於111年5月25日與遠電公司調

解,除返還預收貨款,加計4%之利息費用,合計為3,674,849元,並約定111年6月6日前

支付。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有新台幣3,674,849元之其他損失。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擬於111年6月6日前支付3,674,849元。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