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全科綜電董事會通過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 期:2024年12月04日

公司名稱:全科綜電 (6746)

主 旨:全科綜電董事會通過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言人:邱奕源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3/12/04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對公司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發行,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及從屬

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外,並參酌標準如下:

1.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2.經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3.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綜上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下列審核程序處理:

1.經理人: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

公司董事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

董事會決議。

2.非經理人:前述第1款所述之本公司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

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

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2,000單位,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每單位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2,000,000股。

五、發行條件

(一)認股價格

1.若發行日尚未為興櫃公司,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若發行日本公司已為興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

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3.若發行日本公司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

票之收盤價。

4.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及

授與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50%。

屆滿3年75%

屆滿4年100%

2.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

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

不在此限。

3.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才得享有,並非承受及持有

憑證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

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委任契約、公司規定與工作規則等事由,授權董事長

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

銷,並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4.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

單位,惟認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解聘、免職或資遣):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無

論是否已具有行使權),於認股權人離職當日起失效。

2.留職停薪(含育嬰、傷病、當兵):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留職停

薪日起失效。

3.退休: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消滅。

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

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

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唯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與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

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與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與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

6.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

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

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

公司已發行(或私募)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包含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私募

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

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

應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

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

(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調整

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之認股

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減除

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註2.每股繳款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額為零。公司因員工酬勞

發行新股者,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

除權除息之影響。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股票合併及分割基準日

或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基

準日將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

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

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

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1.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

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員工認股權行使期間,因認股價格調整造成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普通股

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

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

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

憑證受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簽署完成後,

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

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收回並註銷其尚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

憑證。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

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二)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