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化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日 期:2024年04月11日

公司名稱:中化 (1701)

主 旨:中化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發言人:孫蔭南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之對象以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資格條件,且能協助本公司

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提昇公司治理及強化風險管理

等效益,並認同本公司經營理念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惟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

特定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全權授權董事會為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59,616,216股額度內,

視市場狀況及公司需求,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

則,擇一或搭配方式分次或同時發行普通股或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包括有擔保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5.得私募額度: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59,616,216股額度內,

視市場狀況及公司需求,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

則,擇一或搭配方式分次或同時發行普通股或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包括有擔保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私募價格(包括私募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將

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考下述參考價格或理論價格,再加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

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故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公司債務或其他因應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

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

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

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包括私募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

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

一、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

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私募可轉換公司債:

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理論價格將以涵蓋

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而擇定之計價模型定之。

轉換價格係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

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並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包括私募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

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或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轉換之普通股,

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或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包括有擔保或無擔保可轉換

公司債)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私募金額、

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

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及機制,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視市場

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

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二、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

代表本公司協商、議定及簽署一切有關 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

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上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依法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