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出租土地「蓋預售屋接待中心 」竟被追稅15萬!1原因建商免付

文/李寧】地主出租土地給建商蓋預售屋的接待中心,為何會被通知須繳納高達15萬元的契稅?這筆稅難道不是由建商來繳納?經稅務局解釋,原來一切皆與取得使用執照者有關。

據了解,新竹市一名地主老陳(化名)將一塊約105坪的閒置土地,出租給建設公司,要蓋成預售屋接待中心使用,並約定由建設公司負責出資興建房屋,再以工程費用抵付租賃期間租金,並以老陳為建造執照起造人。

這時問題來了,在取得房屋使用執照不久後,老陳竟收到新竹市稅務局輔導申報契稅公文,被要求須繳納15萬元契稅,他不解為何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同時也是房屋起造人,為何需要繳納契稅?

「非本人」出資蓋房竟要課稅

關鍵出在這條例

對此,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以承受人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簡單來說,起造人如果不是實際出資蓋房的人,在房屋建造完成前,因買賣等原因而登記為建造及使用執照起造人,就應該由起造人申報契稅。

稅務局接著說明,老陳出租市區建地,約定由建設公司出資興建,將工程費用抵付租賃期間租金,相當於地主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所有權,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因此,老陳雖非直接以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登記為建造及使用執照起造人,但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仍應依買賣契稅稅率申報,因興建完成的接待中心房屋現值250萬元,按6%買賣稅率計算,應由地主繳納15萬元的契稅。

計算公式:250萬元×6%=15萬元。

另一種情況為,若父母興建房屋申請建造執照時,直接以子女的名義為房屋起造人,是不是就可以不必申報契稅?對此,稅務局指出,父母實際出資興建房屋,但建物起造人及建屋完成後使用執照登記名義均為子女,即屬父母贈與房屋給予子女,依契稅條例規定,贈與移轉房屋還是必須申報贈與契稅。

稅務局提醒,如果不是自己出資興建房屋,而是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為建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應主動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60天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每逾期3日申報將會被加徵1%的怠報金,最多會被加徵10%,但不得超過1萬5000元。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指出,上述案例除了課徵贈與契稅外,也要課徵贈與稅,且該屋取得成本非房屋建造成本,而是以房屋公告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雖然贈與稅不多,但未來出售該屋時,取得成本低,須課徵的房地合一稅較高,建議還是每年贈與給小孩244萬元,夫妻加總共488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再以買賣的方式移轉給小孩,才能避免高額的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