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式ETF規範多 須每日公布持股

為因應國際趨勢,主動式ETF將於2025年問市,投信投顧公會等相關單位已在2024年12月底修改並公布相關規定。投信業者表示,主動式ETF除了每日公布持股外,對基金經理人也有諸多規範,包括經理人同時或同日內,對同一股票、標的不可作反向交易以及不得同時擔任公募及私募基金經理人等。

主動式ETF與傳統ETF只能追蹤指數完全不同,主動式ETF的基金經理人可依投資目標及策略主動建構及調整投資組合,但其操作要「全都露」,因此,主動式ETF須在每個營業日於基金淨值結算後,投信公司網站即要揭露當日實際投資組合。因此,針對全部揭露的規定,即讓部分投信業者採較保留的態度。

投信業主管表示,依照投信投顧公會所公布的細節來看,除了每日公布持股明細之外,對主動式ETF基金經理人也作若干規範及禁止。

依相關規定,為維持投資決策的獨立性,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其他基金時,不同基金間的決策應分別獨立;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的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投資決定,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除因特殊類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情形外,應遵守不同基金間不得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在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公募基金經理人不得同時管理私募基金;投信業者不得以基金經理人作為廣告訴求,違者依投信投顧法第103條處分。

投信投顧法第103條是指,違反投信投顧法及相關命令者處分相關規定。情節輕重者記警告,重者處二年以下停止全部或一部分募集業務,情節最嚴重者可處一部分或全部六個月停業、廢止公司或分公司營業許可等。

投信業高層強調,會配合政策發行主動式ETF,但並不代表每一個投資策略都適合發行主動式ETF,如主動式ETF的標的周轉率一定不可以太高,適合作台股主動式ETF標的,應屬於大型股或不會因為揭露而使績效產生變化標的,內部會篩選可適合作主動式ETF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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