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大解密】想繼承看順位 配偶子女優先

【文/連珠君】鄉土劇中經常發生遺產爭奪橋段,叔叔、阿姨、太太的姪子、姑姑、非婚生子女爭吵一團,都認為自己有繼承權,甚至偽造遺囑,事實上,並非所有家庭成員都有繼承權,除了配偶有當然繼承權外,還有繼承順位規範。另外,即使遺囑將財產全部指定給某個人,繼承人還能主張特留分的權利。

▲在《民法》中,財產繼承有繼承順序及比例分配的規範,並非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有繼承權。
▲在《民法》中,財產繼承有繼承順序及比例分配的規範,並非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有繼承權。

「應繼分」依順位 比例不同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依照《民法》規範,繼承的順位中,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再來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的優先,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是祖父母。但並非說在繼承順位上就有資格,只要前面順序的人活著並繼承,後面順序的人就沒有繼承權。

繼承的比例分配也有規範,稱為「應繼分」,當被繼承人去世,配偶還在的時候,與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若第一順位沒有繼承人或全部拋棄繼承,則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繼承,這時配偶先分1/2,父母平分剩餘的1/2,而配偶與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同樣配偶先拿1/2,其餘兄弟姊妹平均分配,配偶與第4順位的祖父母,其應繼分是配偶先拿2/3,其餘由祖父母平均分配。

「特留分」避免遺產分配不公

在沒有遺囑的狀況下,被繼承人的財產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應繼分」分配,不過在台灣老一輩的人仍有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經常透過遺囑的方式,想把財產只留給兒子或是長孫,在有遺囑的的情況下,為避免遺產分配有失公平,《民法》特別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法定繼承人,稱為「特留分」。

配偶、子女及父母的特留分都是應繼分的1/2,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是應繼分的1/3,要注意的是,特留分是有時效性的,從知悉特留分被侵害開始超過2年,或從繼承開始超過10年不行使就會消滅。

陳俊宏指出,特留分的法律性質為繼承人的權利而非義務,若今天繼承人將房產通通留給某一位繼承人,只要其他繼承人不反對,不提起特留分訴訟,是沒有問題的。同樣的,被侵害的繼承人提起特留分訴訟,效力是不會及於其他人,必須要自己去主張。

▲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時,房產價值到底用公告現值還是市價計價,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時,房產價值到底用公告現值還是市價計價,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房產採現值或市價 視訴訟結果而定

而繼承房產,其遺產稅的房產價值計算為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現值,而非市價,但在特留分的訴訟中,房產價值到底要用公告現值計算,還是市價計算?這部分分成2個流派,要視法官的自由心證,很難說訴訟後,可以取得多少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