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轉點遭刁難 消費者可拒付差額

新北市一名民眾向消保官投訴,指因為工作關係想要把健身房會籍從林口店轉往高雄店,卻被健身房不斷刁難,要求他付轉點費外還要出示證明文件,以及再付兩店差額入會費;消費者認為太不合理,但業者態度也很強硬,強調契約中就是這麼規定;最後雙方協商沒有成功;不過消保官表示,健身房要收轉點費必須在網站或公開資訊平台上揭露,而要求出示證明文件,也是限制消費者轉點權利,同樣地若沒有明確載明兩個店設備服務有何不同,消費者也有權拒絕支付入會差額費。(李書璇報導)

又有健身房糾紛,日前消 /費者向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投訴,表示自己是某知名健身中心林口店會員,後來因為要轉往高雄就職,6月份向健身房林口店表示,想把將該店的使用會籍轉到高雄三多店,但林口店要求消費者須提出證明文件(房屋租約或公司證明等)、並支付轉點費用1,500元,以及不同店的差額入會費後,才能辦理轉點;對此消費者認為,依契約規定其並沒有義務提出轉點證明文件以及不同店差額入會費用,因此要求終止契約,但業者要求消費者須支付違約金6千元才能終止契約,消費者認為不合理,憤而向消保官申訴。

法制局找來雙方開協商會議,業者仍強調這些規定在契約中都有說明,雙方因此未能達成協議;消保官周繼雄表示,根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消費者於契約存續期間,都可轉換其他營業場所(下稱轉點),轉點時若需收取其他費用,必須在網站或相關資訊揭露,否則視為不收取任何轉費;依照這個案例,消費者為一般型會員,只要支付轉點費用1,500元就可要求轉點,不需出示轉點證明文件,同時因為契約中並未訂有除外保留條款,健身中心也無法證明高雄三多店與林口店提供的 /設備及服務有何不同,因此消費者有權拒絕提出轉點證明文件及支付差額,未來若進一步提出法律訴訟,消費者也是較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