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閃光紅燈應停車再開 現場直擊「0車」遵守

開車騎車遇到閃光號誌,大部分的人都知道閃紅燈必須停車再開、閃黃燈得減速。但我們實際到台中松竹車站周邊的路口直擊,閃光紅燈幾乎沒有車子停下來,警方表示可以開罰900-1800罰鍰。

路口遇到了閃光號誌該不該減速?該不該停車?相信大家的答案都是。民眾:「閃光紅燈先停一下再往前。」、「先停下來,然後再看左右有沒有車。」、「可能要先停下來。」但真正做到的,又有幾個呢?

通過閃光黃燈必須減速,閃光紅燈必須停車再開,這個考駕照時基本到不行的觀念,但我們實際觀察台中市北屯區南興三路松竹車站旁,跟綠空鐵道交叉路口,50台汽機車裡面,閃紅燈真正停車再開的幾乎是0。民眾:「大部分都穿過去比較多,80%應該都直接穿越比較多。」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0條2項3款,閃光紅燈號誌未停車再開’閃光黃燈沒有減速通過,可以處900-1800罰鍰。為了維護用路人安全,台中市交大從今年10/24起增設7處科技執法,包含西區台灣大道忠明南路口、東區建成、振興、進德、忠孝、大興街口、北區中清文心路口、西屯台灣大道安和路,太平中山路、環中路,大里國光路、環中路,和平區台8線17.1K。

台中市交大執法組組長向群欽:「取締項目為闖紅燈不依號誌指示行駛、不依規定車道行駛等違規行為,設備自動偵測車輛行動軌跡,判讀是否構成違規行為。」

不論是閃光號誌、紅綠燈、標線,都不是參考用,但知道歸知道,如果明知故犯,那駕照跟用雞腿換來有甚麼分別?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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