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Eats吃不到foodpanda!公平會:結合後不受競爭約束

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指出,UberEats 與 foodpanda結合後可能不受競爭約束,因此禁止結合。(圖/柳名耕攝)
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指出,UberEats 與 foodpanda結合後可能不受競爭約束,因此禁止結合。(圖/柳名耕攝)

針對外界高度關注的 UberEats 與 foodpanda 兩大外送平台結合案,公平會於25日第1732次委員會議決議認為本結合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故依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依 Uber 與德商 Delivery Hero SE 簽訂股份買賣協議,Uber 及 Uber Portier B. V 將收購 Delivery Hero SE子公司富胖達公司及帝力佛英雄商城公司全部股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Uber 於我國經營 UberEats 平臺,以及富胖達公司經營 foodpanda 平臺均為連接消費者、店家及外送員三方市場之餐飲外送平臺。

公平會委員會認為UberEats與 foodpanda 結合具有顯著之限制競爭疑慮,因 UberEats 所受競爭壓力主要來自foodpanda,結合後將消除此競爭壓力,且其他競爭者對 UberEats 所能施加之競爭壓力有限,結合後 UberEats 不受競爭束縛,更有誘因提高對消費者之價格及對餐飲業者之抽成。

潛在競爭者難以及時且充分的進入市場,對UberEats 產生競爭壓力。再者,UberEats 之交易相對人為個別消費者或多為中小型餐飲業者,也難以透過餐廳外送或其他直接交易管道「繞過」餐飲外送平豪,制衡 UberEats的市場力,結合後將更欠缺抗衡力量。

因此公平會決議認為UberEats 及 foodpanda 結合案的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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