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國會議員是否不能罷免?(二)

【專文】國會議員是否不能罷免?(二)

二)半代表制(le gouvernement semi-représentatif) 在純粹代表制之下,不只是議員、議會可獨立於人民之外,議會也同時可排除行政、司法對其干預。但是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等各種條件的變化,民眾的結構也呈現改變,「國民主權」具體的表現型態也不得不跟著變更。 於是在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的影響之下,純粹代表制漸漸改變,而出現了不同類型的體制,「半代表制」就是其中之一種,而「半代表制」與「純粹代表制」最大的差異,就在於是否肯定「人民」可例外地去形成一般意思。而這種半代表制,基本上是隨著法國第三共和的發展而漸漸展開的。而這個體制有著如下幾個基本的特色: 1. 與純粹代表制一樣,一般意思之決定仍是專屬於議員與議會。換句話說,原則上只有民選的議會是「國民代表」,而得為一般意思之決定,而且議會、議員在名義上、實質上皆受到保護,可不受有權者、人民之意思的拘束,而得為一般意思之決定;更且在法律上禁止所謂的命令委任,並保障議員的免責特權,以便使議會、議員可獨立於有選舉權者與人民之外。此外,司法機關審查「立法違憲」的制度並不被承認。從這個層面來看,半代表制與純粹代表制沒有什麼差別。 2. 半代表制的基本特色之二,是關於一般意思的決定機關之組成,也就是說,半代表制採取了和純粹代表制不同的制度。在純粹代表制之下,關於下院代表的選出,無論在形式上或實質上,主要是透過限制選舉,有時候甚至是透過間接選舉產生,大部分的女性與一般民眾都不具有選舉權,但是在半代表制之下,有關下院代表的產生,已透過男子普通選舉(滿一定歲數之男人,不問有無納稅,皆擁有選舉權)制度產生,同時下院也引進了解散制度。 換句話說,在半代表制之下,仍只有民選的議會是「國民代表」,可決定一般意思,議員依然有免責特權的保障,而且人民也不能賦予議員委任命令,這樣的保障與純粹代表制一樣,保障了議會與議員在法律上獨立於人民之外,但是事實上,議會、議員漸漸喪失了其獨立於有選舉權者與人民之外的獨立性。因為直接普通選舉制度與解散制度的導入,以及近代政黨的出現,使議員與議會在事實上須受到民意的影響。 3. 半代表制的基本特色之三是議會、議員在事實上有從屬於「人民」選區意思之傾向,按照法國憲法學家杜驥(Duguit)的說法,他說:「在法律上,選區是沒有價值的,(但)在事實上卻不能忽視它,輿論形成也好、問題解決也好、選舉之舉行也好,都是在選區。也因為這樣,代議士與各個選區之間會發生更密切的關係,從法律上來看,代議士是全國國民的代表,接受全國國民委託的是整個議會,但事實上,代議士因為事物力量的本身,以緊密的關係與其選區相結合。」在這種情況出現的情形下,國民代表已不是純粹代表制之下那種存在於「觀念世界」中的代表,國民代表在現實世界的代表性,已成為關注的重點。在這種意義上,半代表制是一種:「國民代表所組成的議會,多少必須被實際存在的民意所拘束而行為」的體制。 從半代表制的基本特色來看,半代表制引進更多的人民參與選舉之中,並透過解散制度讓人民可例外地參與一般意思之決定,而政黨的出現,也使議會在事實上不得不遵從民意。雖然仍處在國民主權的理論架構下,但人民(peuple)主權的理論,已逐漸促使純粹代表制的改變。 (三)半直接制(le gouvernement représentatif pur) 從歷史的發展來看,半代表制之所以會出現,實際上是因為勞工階級出現的緣故,而以勞工階級為中心的民眾,就標榜著人民主權,以強化他們對社會與政治的影響力,終於使得半代表制出現。但是只要民主主義所強調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同一性,人民主權的原理,伴隨著社會的發展,就會不斷影響體制的變更。而這種趨向人民主權的發展,就更加強化「半代表制」的發展方向,並更進一步地承認人民例外地參與一般意思的決定,而產生了所謂「半直接制」。法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所實施的一九四六年憲法(第四共和憲法)與一九五八年憲法(第五共和憲法)即採取半直接制,這種半直接制基本上有如下特色: 1. 半直接制的基本特色之一是:在這個體制之下,憲法上還是保障議會、議員獨立於人民及其選區之外,讓議會與議員原則上,可決定國家政治的基準=一般意思。換句話說,以議員為全國國民之代表,保障議員發言與表決時的免責特權,禁止人民對議員命令的委任。在這種意義上,半直接制與「純粹代表制」、「半代表制」並沒有什麼差別。 2. 半直接制的基本特色之二是:(a)直接民主制例外地被採行,(b)導入違憲審查制度。在純粹代表制、半代表制的階段下,直接民主制有關的制度全面性地被排除,而違憲審查制度也被排除,這兩種制度所表現出來的就是議會對行政機關的優越性,但是到了半直接制的階段,對這兩種制度的排擠產生了明顯的變化,首先,在第四共和憲法之下,規定人民可例外地行使公民投票,譬如90條規定了憲法修正案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交付公民投票,第五共和憲法也在11條,規定了總統交付公民投票的權限,並於89條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需將憲法修正案交付公民投票。 另外一點是,在純粹代表制、半代表制之下,由於只有民選的議會是國民代表,因此,議會以外的機關要左右議會制訂的法律,從理論上來說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說要設立違憲審查制度是不可能的。但是在第五共和憲法之下,新設的憲法院可以依一定的要件去審查立法之違憲性。 3. 半直接制的基本特色之三就是「半代表制」的趨向被更加強化。事實上,在第三共和的時代裡,因為普通選舉制度的導入、政黨強化、勞工階級出現等因素的影響,在現實的政治運作中,議會、議員在事實上從屬於人民、選區的傾向已是出現,這種現象到了半直接制更加明顯。 在半直接制的階段下,議會的獨立性被更加削弱,議會與議員除了事實上越來越受到有權選舉者與人民之意思的拘束之外,有關憲法修改等若干事項可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並可由司法機關行使立法違憲審查制度,使得議會、議員的自主性受到相當的影響。 事實上,罷免制度基本上是對代議士之獨立性給與最大的限制。從以上所述的理論來看,罷免如果應用得當,是可以使國會議員以民意為基礎,去從事法律的訂定與對政府的監督的。因此,強調罷免與議會代表制是矛盾的,在理論上不一定能夠完全成立。 七、罷免案的意義何在? 做為汐止的在地人,對於這次的罷免案,我有著與報紙的評論若干不一樣的想法。對於安定力量,汐止在地的許多人都知道,安定力量是從國民黨分離出來的「信心希望聯盟的」改變形式的組織,他們其實是以藍色的選民為基礎的組織。他們打著以基督教反同性婚的口號,其實是國民黨傳統戰略的改變。他們在選罷法修正後立刻展開罷免案的進行,就顯示出他們是利用罷免可能成功的可能性,要把其支持者全部拉出來,用以鞏固他們在選區的鐵票。 而在罷免過程中,他們的財政不虞匱乏,甚至是財源滾滾,而且中天電視台極力配合,這讓人們一看,就覺得這是共產黨在後面主使,而其最大的目的就是對太陽花運動的懲罰、報復,更是國民黨與共產黨,以柔性手腕的另一種形式,進行國共合作。投票的結果,有四萬多人投票贊成罷免,如果扣除真正因同性婚而贊成罷免者以外,其已顯示出所謂「藍色鐵票」在縮小之中,這也顯示出藍色的鐵票選民的範圍已有質變的趨勢。 至於不贊成罷免的選票何以僅有2萬多票,與黃委員當初當選的8萬多票差距那麼多呢?其實,黃委員在立法院的表現非常好,許多人至今還是感謝他與太陽花學運,阻止了服貿協議的通過,只不過黃委員過於堅持自己與時代力量的理想,對於民進黨的政策不假顏色、嚴厲對待,傷害了許多民進黨支持者的心,因此有很多在選舉時支持黃委員的選民,就不出來投票,造成選票偏低,而時代力量最大的支持者=年輕人並未出來投票,或許是時代力量沒有料想到的。 此外,因為有1/4的門檻存在,許多支持者認為不會過,因此沒出來投票,這也是不贊成罷免票數偏低的原因之一。 這次的罷免,許多人都認為黃委員是個人才、品德好,又認真,又有學問,因此讓人們會覺得提出罷免案是很荒謬的事,進而會對國會議員罷免制度提出質疑。不過,從這次的罷免來看,其實這是所謂「藍色力量」利用罷免案,以圖自己勢力的維持,但是這是失敗了,而黃委員的票數不高,也讓時代利量了解政治的複雜性,可以以此為殷鑑,找出自己成長的道路,僅管這次的罷免是區域性的投票,但是在事實上,還是有相當程度反映出全國的民意。 當然,國內的罷免法並沒有把罷免的理由規定下來,使得無中生有的理由,都可以成為罷免的理由,例如說黃國昌委員「傲慢」,其實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莫須有罪狀。這次的罷免很不合理,例如8萬多票當選的立委能夠被6萬多票罷免。或許透過這次的罷免案,我們應該重新檢討是否把罷免的理由放到選罷法裡頭,例如同性婚是黃委員的選舉之政見,人們就不能以當選人政見與我不合就推動罷免。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