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靜止戶憑證保存年限 即起放寬
【時報-台北電】證交所最新完成修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暨「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自即日起實施。前項修正主要是為降低證券商對於紙本資料管理成本,例外放寬靜止戶部分之業務憑證保存期間,後項規範修正則為簡化靜止戶銷戶作業。
證交所指出,為了簡化證券商對靜止戶之銷戶作業,修正「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就受託契約部分予以單獨規範,除了新區隔承銷契約與受託契約屬性的差異之外,為了有利降低證券商對於紙本資料之管理成本,對於放寬靜止戶部分之業務憑證保存期間,將彈性放寬受託契約的保存年限。
例如受託契約經解除或終止後,若委託人連續五年以上無交易紀錄,且集保存摺無餘額者,其受託契約經終止後,相關資料保存期間得予縮短。不過,證券商須先就靜止戶的通知暨契約終止作業,進行相關法定程序並留存證明文件,可參酌實務需要,自訂保存年限。另外,業務憑證保存年限五年的原則不變。
此外,為兼顧民法相關規範暨維護投資人權益,針對證券商註銷靜止戶作業,開放得採多元化通知方式,證交所此次也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CA-11140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七)靜止戶之清查作業」。
證交所表示,證券商欲終止受託契約暨註銷投資人帳戶,可選擇以親訪、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電子化方式通知當事人。另責成證券商修正其內部控制制度,明定應確實留存通知客戶終止契約業已生效之相關佐證資料或紀錄,包括通知客戶終止契約之方式、所應留存之證明文件(含保存年限)、投資人申訴管道暨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等事項或程序。(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