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台銀:保全契約價嚴守法規,無偏低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針對立法委員黃國書指稱台灣銀行105年度保全(警衛勤務)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價偏低,恐影響中小企業生存。台銀提出說明,強調該銀行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均嚴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章,目的除為節省公帑外,並期望為機關及廠商服務,共創多贏。加上台銀係眾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機關之一,台銀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僅為各機關採購途徑之一,各機關亦得依其個別需求條件,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台銀代理各機關、學校辦理105年度保全(警衛勤務)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分北、中、南、東四區,每區1-4級,共計16項,分項決標。招標文件已就各級保全人員最低應領薪資,以及廠商(保全業者)依勞基法、保全業法等規定應提撥之法定成本予以明定,廠商必須依規定辦理,該案僅要求廠商就「管銷費用及利潤」提出報價。台銀為顧及產業生計,避免廠商低價搶標,招標文件並註明「為確保本案廠商服務品質及保障保全人員權益,台灣銀行採購部得不接受廠商逕以競爭為由,投報零元或不合理之偏低報價」,藉以提醒廠商,倘僅為競價搶標,其偏低價格若無合理說明,將不為台銀接受。

該案廠商「管銷費用及利潤」報價0元或1元共有5家,其中包括中小型保全業者3家,台銀已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請其說明,渠等均就其報價予以說明分析,並表示可妥善依法調度管理,確實依照規定履約承作,不會影響保全員之權益,台銀經審慎評估廠商說明後,決定接受廠商之說明,依法決標予各項最低標廠商。依照招標文件規定計算,以北區第1級為例,契約單價為新台幣2萬8988元,北區第3級則為新台幣4萬2907元。該案合格標廠商共計158家,最後共有150家廠商同意依照決標價格併列為立約商。又150家廠商中,中小企業廠商共計136家。

該案契約就各級保全人員最低應領薪資已有明定,並規定廠商對於保全人員之輪值調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勞動部公告之「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等相關規定,以保障保全人員健康及福祉;契約另規定廠商不得巧立名目扣減保全人員最低應領薪資及依保全業法及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應給予保全人員之給假(付),如有違約情事,契約亦訂有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