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規定員工認股要跟個人表現與績效連結

員工認股一定要給「人才」。金管會10日公布,將修正相關法規,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限制權利新股、或以庫藏股留才時,應明訂發放的資格條件,至少要包括員工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且相關發放及轉讓審查程序要至少提薪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並在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站上揭露。

同時,金管會為鼓勵上市櫃公司多利用資本工具留住優秀人才,這次也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權利新股在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執行的年限,由現行一年放寬為二年,讓企業有更足夠時間及彈性去執行。

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這次修改相關規定,讓企業發行認股權憑證、限制權利新股或轉讓庫藏股給員工,是讓企業可能更彈性運用這些工具,留住優秀人才,但因為這些股票或轉讓庫藏股,亦會影響股東權利,因此必須強化相關發行程序及資訊揭露,以落實公司治理。

這次金管會將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四法規,將預告60天,預計8月上路。

這次修正重點有三,一是放寬員工獎酬工具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的發行期限,為協助企業吸引或留住人才,參考國外員工獎酬計畫實務,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的發行期限,由現行一年放寬為二年。

二是規範發放員工獎酬工具應考量事項及審核程序,明定發行人應將發放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依證券交易法買回股份轉讓給員工的參考依據,及相關審核程序納入發行或轉讓辦法。

三是強化員工獎酬工具資訊揭露,為強化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資訊揭露,參考國外實務,增列發行資訊相關揭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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