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康友自救會質疑不上訴 投保中心回應了

康友-KY 2020年爆發掏空案,投保中心求償53.4億元,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庭一審4月20日判決簽證財報的勤業眾信會計事務所兩位會計師施景彬、江明南各應負擔25%的比例責任,不過,近來有康友自救會登報抗議投保中心聲明不打算上訴,恐影響投資人權益,對此投保中心也有最新回應。

投保中心表示,台北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20日判決每位會計師負受損金額(即5,055,804,553元)25%之賠償責任(各約12.63億餘元,合計約25億餘元),且會計師事務所應與會計師負擔連帶責任(即50%,約25億餘元)。

考量依照現有事證及公訴書內容,會計師未有故意參與財報不實之不法情事,而屬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之1規定應負過失之比例責任者,本件判決已詳予調查及審酌會計師行為等情,並認定其等應負之過失責任比例,且本件會計師應負賠償金額及責任比例已是投保中心近年求償案件中最高的案件,故評估就會計師責任比例之部分不提起上訴。

另本中心已依投保法將前開不提起上訴之意旨通知本件授權投資人,如投資人對本件判決不服或另有其他上訴主張,亦得自行依法提起上訴。

投保中心副總經理趙順生解釋,民國108年該事件甫爆發之際,投保中心根據報章雜誌及投保法相關資料等,判斷該案恐有隱匿情事,針對康友前董事長黃文烈將六安土地、廠房及機器設備抵押給中國贛州銀行廈門分行單一事實,在檢察官起訴前便受理投資人求償53.4億元,該項即為台北地院4月20日判決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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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檢察官於111年間就黃文烈等人涉嫌以虛偽不實銀行存款申請來台掛牌上市,造成康友公司104年起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不實等不法情事提起公訴。

除已罹於證交法第21條規定請求權時效外,就康友公司106年度第二季起至109年度第一季之合併財務報告內容亦涉有虛偽隱匿乙事,投保中心已另於111年8月4日向商業法院提起民事求償團體訴訟,現由商業法院審理中,投保中心亦將秉持維護交易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宗旨竭力進行團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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