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戶驗車知多少 一定要先驗車才能辦過戶登記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汽車出廠十年以上、或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者,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時檢驗,才可辦理車輛過戶;但最近一個月內已辦理定檢或臨檢合格之汽車,或四個月內已定檢或臨檢合格之機車,得免除過戶臨時檢驗。僅單純臨時檢驗者,無需繳交檢驗費用,與定期檢驗、變更檢驗同時辦理時,則需繳交檢驗費。(見圖)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為確保自身權益,車輛不論買賣或贈與,一定要至公路監理機關辦妥車輛過戶登記!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車輛有過戶、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情形,應申請異動登記;道交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有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