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二氟一氯甲烷空調設備 基隆關:應先取得輸入許可證

業者請注意!進口以二氟一氯甲烷作為冷媒填充之空調設備,應先取得輸入許可證,以免影響通關。 基隆關昨(二十四)日表示,近期發生業者未取得輸入許可證,即進口填充二氟一氯甲烷(HCFC-22)冷媒之空調設備而遭該關責令退運案件,該關提醒,為遵守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管制規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未依該辦法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取得輸入許可證,禁止輸入使用二氟一氯甲烷(HCFC-22)作為冷媒填充之空調新生產設備,請業者多加注意。 依管理辦法第六、七條,自一○五年起,已禁止使用二氟一氯甲烷(HCFC-22)於冷凍冷藏、空調新生產設備及新建工程之冷媒填充,該氟氯烴種類之產品與設備未經許可亦禁止輸入。 因此,進口「具有冷藏機組之窗型或壁型空氣調節器,自足式」、「具有冷藏機組之窗型或壁型空氣調節器,分離式系統」、「其他窗型或壁型空氣調節器,自足式」、「其他窗型或壁型空氣調節器、分離式系統」等屬該管理辦法所列管之產品設備,如係使用二氟一氯甲烷(HCFC-22)者,進口前應向行政院環保署申請輸入許可。 未內含二氟一氯甲烷(HCFC-22)者,則以免證通關代碼「EPA90000000001」辦理申報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