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地貸款管制多?國發會跨部會討論 限期開工有條件放寬

國發會主委龔明鑫龔今邀集內政部、中央銀行、財政部、金管會、銀行公會等相關單位,就「健全房地產市場行動方案」各項措施推動情形進行討論;針對房地產市場融資議題,龔明鑫表示,請銀行於授信時考量區域適度均衡發展,妥善調配授信額度,以利部分區域建案取得資金。

國發會跨部會討論購地貸款,就是希望把相關疑義進行釐清,以利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時依循參考。

針對非都會區建案資金之取得,金管會表示,將促請各金融機構於執行銀行法第72條之2不動產貸款總額控管規劃時,應注意區域的適度均衡發展,並依企業往來情形合理評估,妥善調配各區域間放款額度。此外,會議也已請銀行公會配合向其會員加強宣導,金管會亦將於相關會議持續與銀行溝通。

為降低金融機構授信風險,央行自109年12月以來四度調整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另為加速借款人辦理所購土地之動工興建,除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者外,動工期限原則以18個月為限。

由於疫情等大環境改變,借款人無法如期辦理動工興建,央行於昨(7)日增修訂「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並於央行網站公告,以利金融機構參考依循辦理。

針對購地貸款信用管制規定,國發會表示,金融機構承作都更、危老案件,或其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重建案件(如長照),已排除選擇性信用管制之適用,以加速都更、危老案件的推動,維繫民眾居住安全。

其次,金融機構應依其授信內規及建案規模等情形,個案覈實評估借款人預計動工實際所需時間,除有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外,最長以18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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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可歸責借款人因素之情形,包括如受疫情等大環境因素影響而發生缺工缺料等情形,致影響動工時程,或因建案特性不同(如建案規模、建築法規規範要件差異等因素),導致影響公務機關審照時程較長者。

第四,金融機構應於貸款契約明定,未於一定期間動工興建者,除經金融機構查證有具體明確事證屬不可歸責於借款人因素者外,應逐步按合理比例收回貸款,並採階梯式逐年加碼計息等約定,未有一致性要求全面收回貸款的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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