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國民住宅來出租的規範?

【文/住展雜誌】國民住宅條例規定,國宅不得出租,且國宅土地屬於政府所有,購屋者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僅擁有地上權,國宅地上權期滿後,房屋產權應無償移轉登記為政府所有;上述這些規定均屬任何人得以查閱之政府公開「法規資訊」,房仲沒有主動提供法規資訊予消費者的責任,消費者必須自行注意。

黃姓買家透過房仲公司,在四年前以一千二百萬元向葉姓屋主購買台北市內湖區一棟國宅社區的一間房子,黃說他購買國宅的目的係為出租投資理財之用,但房仲卻隱匿國民住宅依據法令不得出租之資訊,騙他說可出租獲得高額租金收入,又誆稱地上權期滿後,政府將以市價買回,他受騙購屋後無力支付屋款而致違約,賠償葉一百四十萬元解約金,他控告房仲公司應賠償他的損害。

已廢止的國宅法為公開的法規資訊,仲介無主動告知之義務。示意圖
已廢止的國宅法為公開的法規資訊,仲介無主動告知之義務。示意圖

房仲並未隱匿地上權之事

房仲公司則駁斥黃的說法,仲介拿不動產說明書向黃解說該屋土地所有權人為台北市,他項權利部一般註記事項尚有「地上權讓與之約定」等文字,物件資料表土地欄位業已註明為地上權,黃並在買方欄位上面簽章確認「本人已詳細閱讀不動產說明書,並確實了解內容無誤。」房仲並未隱匿房屋屬地上權房屋之事實。

房仲公司表示,國民住宅依據法令不得出租,仲介人員從未向黃表示可以出租。黃姓買家因個人因素致買賣契約陷於違約後,賠償賣家一百四十萬元之解約金,房仲公司就本件房屋仲介並無過失可言。

士林地院傳訊負責本件簽約的陳姓代書,他証稱買賣雙方有提到是地上權的房子,在合約中也有特別加註,沒有人提到該屋市政府會市價買回,也沒有人提到該屋可以出租。

買家自己要注意法規資訊

法院認為,房屋的不動產說明書所附房屋建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欄位記載「國民住宅」;而該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就土地部分,業已記載「地上權」,所有權人係記載台北市,這些資訊均足以令黃男知悉本件買賣標的物係屬國民住宅,且為地上權房屋。

法院指出,倘若黃姓買家尚有不明瞭之處,而欲參考該地上權契約,自可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向臺北市政府請求閱覽,或是透過房仲請求賣方提出。而國民住宅,依已廢止之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不得出租;這些資訊均屬任何人得以查閱之政府公開「法規資訊」,並非房仲等人依契約義務調查所得之「事實資訊」,因此,縱使房仲未主動提供法規資訊予黃參考,亦不得謂其未據實報告,房仲公司並未違反居間委任契約之契約義務。判決黃姓買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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