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上路

【時報-台北電】為有效去化老舊大型柴油車,減少移動污染源,以改善空氣品質,總統111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財政部依據該條文第2項授權規定,會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部分條文,以利徵納雙方遵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第2條第4款及本條文 第1項第2款規定,修正本辦法老舊大型車之定義。

二、配合本條文將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限延長4年至115年12月31日止,修正延長本辦法之適用期限。

三、108年6月13日修正本條文將每輛新大型車得減徵貨物稅之限額,由新臺幣5萬元提高至40萬元,並追溯適用於修正前已符合租稅優惠要件之舊案,考量是類案件減徵退還貨物稅之申請期限已屆期,爰刪除相關過渡條款。(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