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特定型長照機構 免徵房屋稅、地價稅

【時報-台北電】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確保長照服務的品質,財政部3日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認定原則」,由財團法人所有,供其依長照法附設長照機構作長照使用的房地,可享有房屋稅及地價稅免稅優惠。

依《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房地免稅的適用範圍,包含社福慈善基金會、醫療、衛生、學校及長照機構等財團法人。本次財政部是單獨列出長照機構免房、地稅認定標準,即日起生效。

財部表示,長照機構只要是依長照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都可提出申請房屋稅及地價稅免稅規定。但居家式長照不適用。

財政部強調,本次開放的對象是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則不包括在內;此外,也特別放寬財團法人如果是提供「建地」供興建長照機構,在取得建造後的興建期間,也可申請免地價稅,但如果只有核准、但沒建照就不行。

但有下列三種情況時,長照機構使用房地應恢復課徵(補徵)房地稅,一是建造執照核發後逾期未開工,致執照失效,視同未興建,應即恢復徵收地價稅,並補徵原免徵稅款;籌設許可經撤銷者也是如此。

二是建造執照核發後已動工興建,但逾建築管理機關核定建築期限仍未完工,致執照失效,應自該核定建築期限次年起,恢復徵收地價稅。三是籌設許可經廢止者,自長照機構主管機關廢止籌設許可次年起恢復徵收地價稅。

財政部強調,長照機構興建完成後,其使用房地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房地稅案件,如因原減免原因、事實變更或消滅,財團法人應依規定向該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稅;未依規定申報者,將補稅及處罰。(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傅沁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