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委會質詢〉重大逃稅案定義 財長:個人逾1000萬、企業逾5000萬為標準
財政部將修正稅捐稽徵法,針對重大逃漏稅加重裁罰,民進黨立委江永昌今 (23) 日質詢時問,財政部對逃漏稅「重大」定義,財政部長蘇建榮說,重大欠稅案是以個人逃稅 1000 萬、營利事業逃稅 5000 萬為標準。
目前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針對惡意逃稅訂定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但時代力量黨團認為,針對欠稅金額動輒千億元的大戶來說,只罰 6 萬元根本不痛不癢,提議修法對惡意逃稅者加重處罰。
財政部日前公告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修正案法案預告,針對重大逃漏稅擬定甲乙丙三大草案,其中甲案主張,逃稅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乙案同樣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情節重大者則加重處以 6 個月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1 億元以下罰金。
丙案則就租稅的重要事實為不正確或不完備說明,或是使稅捐稽徵機關不能知悉關於租稅重要事實,且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處 6 個月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1 億元以下罰金。
據悉,針對預告修正的三大方案中,外界傾向支持乙案,也就是同樣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 百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最高開罰 1 億元。
江永昌質詢問,財政部對重大情節的定義,蘇建榮答詢時說,雖然目前草案未訂,但將比照重大欠稅案件,也就是以個人逃稅 1000 萬元、營利事業逃稅 5000 萬元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