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台-公平對待利益關係人的資本市場

金融機構屬於營利法人,事業經營依循公司價值極大化原則,機構負責人除應追求公司股東利潤與維繫所有利益關係人價值外,同時要實踐企業社會責任,包含履行照顧員工責任、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債權人利益及社區環境安全(ESG)等,有助於提升企業形象、品牌價值,與政府及社會大眾建立和諧互動關係。

引用管理學者卡洛爾(Carroll)以金字塔闡明企業社會責任先後次序,分別為經濟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法律責任(legal responsibilities)、倫理責任(ethical responsibilities)與慈善責任(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ies),四種責任構成企業整體責任。企業最基本要求首推經濟責任,其次為實踐法律責任,而企業文化所產生的倫理責任則於法律責任之後,最後才是發揮企業餘力落實與推動慈善責任。

■金融政策引導市場競爭經營決策

如何履行經濟責任,金融機構收取及管理社會大眾資金,為高度監理之特許事業,公司的管理策略因企業治理與內部控制文化而產生差異,監理法規的導向將維繫市場之公平競爭、經營效率與風險管理,金融政策如同市場中凱因斯的手,與亞當史密斯另一隻看不見的手(An invisible hand),引導市場競爭經營決策。

公司預期降低資本成本與維持穩定獲利,資本成本受舉債比例影響,例如市場債務成本低時,向外部舉債可降低資金成本,然公司財務風險因此增加,加入公司破產成本與稅賦考量後,適當財務槓桿可增加公司價值。企業資本結構反映企業所有權、經營權與債權間的權利義務,如果企業負債過高,則企業面臨清償資本壓力就會增加,影響企業經營持續性與財務穩定,風險管理將扮演重要控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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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美國聯準會(Fed)升息與俄烏戰爭影響,金融市場波動加劇,多家壽險公司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依主管機關要求,採取重分類的壽險公司淨值回升數要反映至特別盈餘公積,金控母公司全額提列,採權益法轉投資壽險的公開發行公司,則須依持股比例提列,同時限制保險業股利政策,配發現金股利需事先報准,避免資本不足時需啟動增資程序。

壽險公司因收取要保人繳交之保費成為資本市場重要機構投資人,須同時顧及股權(上層金控母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與股票持有人)與債權人(保戶與次順位債持有人)權益。由於公司股價涉及股東利益與控制權穩定,若公司以現金分配盈餘,將可吸引投資市場青睞,公司增資時亦可降低融資成本。反之,若以股票回饋股東,雖降低經營團隊融資壓力,但面對公司膨脹股本,如何穩定每股盈餘(EPS)將影響公司經營策略。

■有效監理可防止市場扭曲,但也要保有彈性

因保險公司為特許行業,持續保持財務穩健性對社會安定影響極大,為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主管機關規定保險業分配盈餘前,應先提撥20%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帳上累積達資本總額時才可免提。而依保險法145條之1規定,公司可以章程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可要求公司提列。

事實上,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涉及專業與實務處理原則,而保險法144條及相關法令已明確規範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向主管機關提出之簽證報告,範圍涵蓋保險費率釐訂、準備金核算、保單紅利分配、投資決策評估與清償能力評估等,應合理說明評價檢測之資產配置、各年度新錢及整體資產配置、各類資產評價方法與依主管機關規定進行資產與負債適足性測試。

為公平對待股東與保戶,公司盈餘是否分配或是如何分配,監理的有效介入確實可防止市場扭曲,但相信政府若調整干預廣度與深度,或許更能營造活潑具效率的市場環境,期許於強化清償監理時,亦能考量資本市場中屬於公司自治及自由競爭的生態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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