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中藥管理人制度交協商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15年12月2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有關建立「中藥材管理人員」制度的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在院會審查前須先經過朝野協商。
衛環委員會上午初審行政院及朝野立法委員提出的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4案。但由於外界對中藥材管理人員、中藥材販賣業者的相關制度歧見甚大,相關法案送院會前需交朝野協商。
考量中藥具有中華民族文化歷史傳承意義,為解決過去對中藥販賣人員定位不明的困擾,建立符合法治的中藥販賣業者管理制度,行政院提出的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台灣中藥典為中藥藥品認定依據之一,並明訂中藥材定義,以立中藥藥品與原料的區分管理。
且為健全中藥藥事服務專業分工的現況,行政院提出的修法草案增訂中藥材販賣業者得經營的業務範圍。中藥材販賣業者除可從事中藥材的批發零售外,還可以販售依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而成的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行政院版的修法草案也規定,中藥材販賣業者經營業務,應由技能檢定合格的中藥材管理人員駐店管理。並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中藥材管理人員的訓練課程、管理事項等。
行政院版的修正草案規定,修法通過前自公私立大學或專科學校的藥學、中藥、藥用植物相關科系畢業,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1年,或曾在中藥販賣業、中藥製造業從業滿5年者,只要修習中藥課程達162小時,取得結業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就可以成為中藥材販賣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