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院三讀 逃漏稅提高罰鍰最高一億元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將逃漏稅的罰鍰從現行6萬元以下,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2021年4月通過稅捐稽徵法,財政部說明,鑑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陸續制定或修正,現行「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已無法切合實際需要,因此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通過條文加重逃漏稅罰則,包括由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領取資格,規劃檢舉逃漏稅舉發獎金相關規定。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為限。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溢繳稅款在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這次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也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的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同時增訂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退稅請求權年限為15年。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是否間隔數過短、比率過高,致個案適用結果過苛,應予調整的要求。未來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彭(女韋)琳/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