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取得發票憑證並申報 攤商進原料 可扣抵營業稅額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國稅局指出,營業稅採用查定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如小吃店、攤商等,如果有購買營業用途的貨物或勞務,像是進貨原料、紙盒、免洗餐具,只要攤商有取得進貨發票憑證並申報,其查定稅額可扣減進貨發票營業稅額10%。
依財政部2000年函釋,所謂小規模營業人為每月銷售額低於20萬元業者,或銷售額超過20萬元且符合無開立發票條件的小吃店、冷飲店等商家,包括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
目前我國約有49萬家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為依照國稅局查定銷售額課徵1%稅率,國稅局每三個月寄發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繳款書,業者需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10日前繳稅。
因小規模營業人為查定稅額方式,也就是國稅局認定該商家單月銷售額,再依此課稅。然而,查定稅額方式無法依循上下游發票勾稽查核,難以找到中間逃漏稅或低報銷售額業者,有些中小企業下游客戶多為小規模營業人,趁勢利用無勾稽優勢低報銷售額以逃漏稅。
為強化勾稽效果,國稅局鼓勵小規模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取得進貨發票,並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前向稅局申報,可依照進貨發票的營業稅額10%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以租稅誘因鼓勵下游的小規模營業人申報進貨發票與金額,再依此勾稽找到短漏報的中上游廠商。
舉例來說,國稅局認定一家自營非加盟的早餐店A每月銷售額約18萬元、每月營業稅按1%計算即為1,800元,A每季需報繳5,400元營業稅。
若A向稅局申報每季進貨發票營業稅額為1萬元,依10%計算即為1千元,則A每季營業稅額5,400元可再減除1千元,僅需繳4,400元營業稅。(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