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重罪羈押 一審最長15個月

【時報-台北電】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起訴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共11人,台北地院雖兩度裁定柯文哲等4名被告交保,但檢察官也兩度抗告成功,由台灣高等法院發回北院更裁,柯文哲「三度三關」,北院2日晚間再開庭決定羈押柯文哲。法界認為,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的重罪羈押規定,一審羈押被告時間最長為1年3個月,但以京華城案情的複雜程度,縱使羈押柯並「押滿」,一審也根本不可能在15個月內審結本案,屆時羈押期滿還是要釋放柯文哲。

法界實務人士說,北檢偵辦柯文哲涉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歷經近4個月羈押「上窮碧落下黃泉」,都查不到柯文哲收受沈慶京1500萬元賄款的「一刀斃命」證據,面對法院兩度作出柯文哲等4人交保裁定,也只能一再提起抗告「逼」法院繼續「押人取供」了。

刑事案件人犯羈押,法律有限制羈押期間的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若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法院羈押以3個月為限,延長羈押一次2個月為限,延長羈押的次數,第一、二審各為3次,第三審則以1次為限。也就是第一、二審羈押期限各為9個月、第三審羈押期限5個月。

不過,在重罪羈押部分,《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若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超過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二審延長羈押次數都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因此第一、二審重罪羈押時間,都不可以超過15個月,第三審不能超過5個月,一到三審合計不能超過2年11個月。

但案件如果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以致纏訟經年,審判中全部羈押期間累計則不能超過5年。

柯文哲所涉的京華城等案,北檢起訴罪名中的《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因其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罪,因此北院對柯文哲「三度三關」如果仍然裁定交保就罷了,若改裁定羈押,則羈押期限最多只有1年3個月。

在柯文哲一審被羈押最長只能押15個月情況下,若以檢方891頁、61萬多字的京華城案起訴書、相關證人多達80人來看,其案情的複雜程度,著實難以在1年3月之內就審結全案,這也就是北院合議庭先前基於柯文哲的人身自由保障及訴訟防禦權,不願輕易裁定羈押柯文哲等人理由之一。(新聞來源: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