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資恐法修正 銀行未落實通報 最重罰千萬
【時報-台北電】北韓因發展核武遭聯合國制裁,法務部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擴大防制資恐、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大幅修正《資恐防制法》,加強金融機構、事業及人員對資恐、資助武器擴散(資武擴)被制裁者財產通報義務,違者最高可罰1000萬元。
另新增2類型資武擴行為罪責,日後國人除被禁止與北韓國家交易外、也不得與遭公告管制貿易的北韓法人團體、甚至北韓人從事貿易活動或貨物交流,違者最重可判刑5年、併科300萬元罰金。
此外,為防範掩飾在公海與北韓違法交易,刻意關閉船舶識別、定位系統、隱匿航海日誌、航海圖、船隻編號、關稅報單及交易文件者,修法最重可判刑3年、併科60萬元罰金。
我國配合聯合國決議、2016年制定資恐防制法,近年發現該法對資武擴犯罪構成要件存在適用問題,難以追訴,加上遭聯合國制裁的北韓,鄰近台灣,法務部依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相互評鑑報告建議,修正資恐法,明確定義資恐及資武擴行為和罰責。
草案修正23條條文,明定因資恐、資武擴而被制裁的個人、法人團體公告、除名程序,以及金融禁止措施,包括不得對被制裁者提供開戶、提匯款、轉付款、支票等金融服務、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服務;凍結被制裁者財物、財產,禁止移轉、處分等行為。
但過去曾發生疑與北韓交易被制裁的高雄油商,疑資產遭凍結致輕生的不幸事件;修法也增設受制裁者的生活費用、法律費用可酌留。
新修正的資恐法,將資恐及資武擴犯罪列為《洗錢防制法》規定的特定犯罪,亦增加金融機構等對被制裁者的通報義務,若被制裁者遭凍結資產有增加、變動、或尚未完成的財產交易、甚至孳息,均須向調查局通報。
違反通報義務將處罰鍰,其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等、可處50萬至1000萬元罰鍰;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如銀樓、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等,可處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資恐構成要件也做修正,由「明知」改為「意圖」,可降低舉證難度。而恐嚇與攻擊國家油水電等關鍵基礎建設的犯罪行為,也納入恐怖活動。(新聞來源: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