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駕致死求勿國民法官審案 死者母抗議痛哭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李姓男子酒駕競速車禍釀1死,成為北院首件國民法官案。李男以已認罪、國民法官心證受污染等理由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北院今天開庭,死者母親痛哭,請求以國民法官制審理。
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審判長告知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李姓男子日前遞狀,即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主張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希望從國民法官案件改回一般刑事案件由職業法官審判,成為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來,被告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首例。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就此聲請召開調查庭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意見;審判長林鈺珍向被告李男說明國民法官制度審判及一般刑案審判的不同及各自意義。
李男及辯護人說,被告已認罪,本案經媒體廣泛報導至今,相關資料已外流,可以想見被選出來的國民法官心證已受污染,而有偏頗可能,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的第1、4、5款規定,請求轉為一般刑案審判。
公訴檢察官表示,辯方提出李男是否超速、死者本身是否有過失等爭點,可見並非全部認罪,且酒駕致死案件本就是社會大眾關心議題,若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更符合公共利益;國民法官必須就本案證據事實做判斷,並不是只看媒體新聞報導來判斷。
死者的母親庭上痛哭說,不要讓一般民眾誤認為酒駕撞死人,事後認罪就沒事,希望能繼續以國民法官審判,「不要再讓任何一個家庭跟我一樣」,也請法官體諒家屬。審判長庭末諭知,本件聲請案,經評議後再做出裁定。
告訴代理人游敏傑及何仁崴庭後受訪表示,死者母親日前得知被告提出聲請就哭了,其實雙方不管有無和解,死者母親都希望繼續以國民法官審判,且本件具有指標性意義,可讓大眾了解不可能以此逃過國民法官審判;另外因為國民法官制度宣導,死者母親可能對司法產生一些信賴,進而聲請參與本件訴訟。
全案起於,23歲李姓男子去年酒駕競速,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發生車禍,造成1人死亡。台北地檢署今年3月8日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李男,成為北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件。北院當天公開分案,由法官林鈺珍、吳玟儒、洪甯雅組成合議庭審理。
李男在偵查期間被檢方聲押獲准,案件起訴後,北院召開移審庭,李男當庭坦承犯罪,自陳肇事前有喝酒,肇事後請同車曾姓少年頂替獲應允。法官裁定續行羈押禁見。(編輯:蕭博文)1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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