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P2P借貸 產官學攜手拚多贏

目前P2P借貸平台在歐美國家市場蓬勃發展,台灣則良莠不齊,政府在imB事件後也開始正視P2P業者經營現狀,未來亦不排除納管,為讓投資大眾對當紅的新興金融科技P2P借貸能進一步認識與了解,本刊將陸續邀請產、官、學各領域學者專家舉辦系列座談會,揭露P2P產業現況與發展、為政策擬定提供建言、讓投資者能明辨良窳,正規公司得以健康營運,促進整體產業多元發展,福國利民。

座談會日期:10月17日

主持人:楊璦妃(麥克維茲財商教育學苑 執行長)

與談人:陳建安(CCE中華資金交易所 董事長室督導)

黃玲娟(華廈訓評 執行長)

鄭又腆(金豐企業大學 副校長)

謝旻翱(白羽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楊璦妃:P2P是點對點(Peer to Peer),也可以說是人對人(Person to Person),就是個人直接對個人進行借貸,有閒置資金者借錢給需要資金者,投資者可賺到借款利息,借款人可以借到資金,P2P平台負責媒合雙方,扮演第三方支付角色,確保交易正常進行。本次座談會邀請各領域學者專家,從不同面向來探討金融科技新興的P2P標會平台。

陳建安:CCE

以「信任」為核心價值

CCE中華資金交易所是經營P2P標會平台的公司,107年3月6日成立,目前在全台設有24家分所,規畫五年內台灣將成立100家分所,十年內進軍東南亞16個國家,設立分公司,20年內邁向全球華人標會第一品牌。

「安全」是P2P借貸平台投資者最重視的原則。CCE中華資金交易所成立近六年來,秉持「誠信」原則,每位得標的會員,均依契約規範交付得標金,讓借貸者有一個放心且安全的環境。同時,為達成提供借貸者穩定標息獲利的使命,近年推出新八年合會自動續標的標會借貸新商品,從成組第一開標日起算,每兩年分配標息一次(可用餘額18.5%),最多分配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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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理財的優點是快速媒合借貸雙方,缺點是貸方能否能準時還款。

CCE中華資金交易所以「信任」為核心價值,免除擔保品、信用記錄或法律規定等繁文縟節,只憑信任做生意。致力借貸雙方建立信任是有價值的信念與共識,並努力維護。

金管會日前表示,正研擬P2P指導原則,將在10月底前出爐。

市場對此舉十分樂觀其成,因CCE中華資金交易所的標會相關規定是依民法709-1條~709-9條,合會法辦理,合法且合規。

在創新上,CCE中華資金交易所研發的「標會自動續標方法及其伺服裝置」榮獲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發明I794966號,並據此運作P2P標會平台,造福更多需要財務自由的人且榮神益人。在專業上,從創立時的人工開標,發展到電腦開標,並開始規劃APP會務查詢系統,邁向更專業的P2P標會平台。

黃玲娟:業者須注重

人才培訓與社會責任

在過往P2P業者,也發生過諸多事件,可看到很多是來自人與人的信任,過程中缺乏機制與法律管控,加上參與者專業不足,因此造成社會問題,進而影響到大家的價值關。故P2P業者必須教育所屬及潛在投入從業人員,以防患未然。

P2P業者,首當建立完整訓練機制與品質管控,訓練時,老師及專家們對不同人員能力,認知觀念、與人互動、問題解決及如何協助等教學內容,也都需持續提升與精進。

更重要的是,這些訓練都需在主管單位的法令下,且對應到相關法規及機制,同時要隨著市場環境所需來調整,讓每位參與者,都能依學習路徑,完成階段能力養成,成為企業人才。

學習可以改變人的思維及命運,這不是口號,可透過行動方案展現,透過量身訂制、法律、協調及溝通來設計相關課程,讓每位學員進入市場前都做好最佳準備,不論是知識面、技能面及人與人間的互動都能達標。教育訓練應站在維護社會責任的立場出發,讓學員們都能成企業資產,社會及行業的人才。

鄭又腆:同異業結盟

一起把餅做大

在P2P業者方面有同業及異業,同業多數人認為是屬競爭關係,但我看到的可以是互相合作、提攜或聯盟,如疫情期間,口罩同業及異業組成的口罩國家隊,對台灣防疫成功產生了很大效益。

同異業間亦可籌組學會、公協會或聯誼會,放開心胸共同將產業做大,大家都吃得飽,吃得好。

在官方政策方面,業者當遵守政府政策法令不可違法、非法或遊走在法律邊緣,否則會不利P2P業者發展且對投資人是不道德的。政府推動產業發展,在布局上會提供很多資源及補助,如勞動部的培訓及經濟部的研發補助,國科會還有高階博士人才到企業服務,薪支由政府支付,企業可以善加利用,並參與相關部會的活動與交流,獲取更多的資訊與相互了解。

學校的部分,絕大多數人才來自學校,我們要網羅優秀人才,可從大一相關科系學生著手,除可讓他們提早了解產業實務運作,亦可藉產學合作,將企業的專案委由教授及學生來研發,過程中也可發現將來可為企業所用的人才,一舉數得。

謝旻翱:投資前停看聽

避免imB事件重演

P2P網路借貸是創新科技結合金融,參與的人有貸與人、借款人與媒合平台,三方關係從法律上來看是很單純的,民法474條提到消費借貸關係,指的就是借款,媒合平台是扮演中介角色,從各種法律面看來,法律上並沒有認定P2P屬違法或是禁止。金管會曾聲明P2P網路借貸屬民間借貸,媒合平台不是銀行,非其監管範圍及對象,但在鼓勵產業創新與發展條件下,暫時不會列專法理,以免扼殺或阻礙產業發展速度。

在風險方面,以拿錢出來的投資者風險最高,首要考量是錢是否可依約拿回,這方面可從相關業者所建立的制度、評比或擔保來評判。其次是媒合平台,imB事件,就是平台製造假債權未真的將錢借出,而是將錢捲走,投資人也需要仔細審核平台內部是否有建立規章控管。網路借貸可能衍生的違法行為有詐欺如imB,其次是銀行法29條及29-1有討論違法收受存款即吸金,以及刑法344條重利罪,即利用高利率吸引投資人投入資金。建議投資人,在投資前還是要多方評估,選擇績優且信用良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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