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案屋頂設置太陽光電 內政部今年底前預告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新增改建達一定規模建物,需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並由國土署研訂「建築規模」(納管對象)及「裝置比例」(裝設義務),初步定案為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3坪)以上需受強制約束。國土署12日表示,最晚今年底前將預告草案,施行日期則由政院決定。

內政部國土署12日召開「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第八次研商會議,針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12-1條〈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進行條文討論。國土署表示,草案預告版本仍會維持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3坪)以上為管制對象,未來也會持續滾動修正。

據過去5年全台建案面積統計推估,「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約涵蓋全國6%建案,合計掌握了全國60%的屋頂面積。

環團仍主張草案應下修至300平方公尺(90坪)、擴大納管20%新增改建建物數量,並認為國土署以1,000平方公尺的版本,無助於屋頂太陽光電普及。不過,與會人士透露,環團並不堅持300平方公尺,而也認同能源署提出的500平方公尺折衷方案,並要求將定期滾動檢討入法。

國土署則表示,「不入法也會滾動檢討」,即便在目前草案條文中「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仍尚未取得共識,但後續草案預告60日時,將可吸納各界更多意見。

立院去年5月底三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12-1,規範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且達一定規模,除受光不足等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等計算方式,以及可免除情形等標準,國土署最快今年底預告草案。

未來,開發業者申請新建物的建築執照時,就須將光電設計納入考量、繪製光電板送審,完工時也必須一併安裝完成,才能領取建物使用執照、交屋;若屬管委會型態,建設公司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流程移交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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