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涉貪判12.5年 宜蘭縣長林姿妙停職

【時報-台北電】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宜蘭地方法院2024年12月31日審結宣判,合議庭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財產來源不明和《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等3罪,判決林姿妙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沒收、追徵洗錢的3250萬元,全案15名被告僅1人獲判無罪。

全案15被告 1人無罪

《貪汙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定刑度雖比圖利罪輕,但林姿妙卻成為首位因「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決有罪遭停職的縣市長。林姿妙聽判後強調,她沒有做壞事,將上訴求清白,更批「台灣的司法已經被政治綁架了!」

去年7月,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立委任內涉貪助理費46萬30元,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詐領公有財物、《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成為本屆縣市長第1位遭停職者;林姿妙則是第2位違反貪汙治罪條例遭停職的縣市長。

全案源自羅東鎮一塊土地未符合農地農用,卻又免徵112萬元土地增值稅,檢方懷疑林姿妙等官員因疏通此案,獲不正利益240萬元。另發現林姿妙帳戶有與收入不符的金流7844萬餘元,2022年1月13日檢廉搜索、約談林姿妙等人,同年底林以過半得票率連任縣長。

依檢方起訴法條,足以動搖其縣長職務是收賄、財產來源不明。但法院審理期間,合議庭認為收賄罪證不足,變更起訴法條為圖利罪,林姿妙圖利罪判刑7年,依《地方制度法》,圖利要二審有罪才停職。

林喊憤怒痛心 將上訴

林姿妙犯特殊洗錢罪判刑3年6月,雖然檢方認定異常金流達7844萬餘元,但合議庭審酌林姿妙借用毫無信賴關係之人的金融機構帳戶,收受及持有不明款項為3250萬元,判定沒收、追徵。

使林姿妙停職的是「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金額達800萬元。雖是3項罪名中判刑最輕,但因《地制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汙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內政部根據此罪將林姿妙停職。

林姿妙犯3罪,應執行12年6月徒刑;其女林羿伶因圖利罪判3年6月,褫奪公權3年。縣府官員與羅東鎮公所公務員等8人,均因圖利罪判刑3年至5年10月,褫奪公權3至5年。

林姿妙前助理張桂綾犯特殊洗錢罪判1年,地主劉石純、陳正?分別判刑3年6月與3年8月,均褫奪公權3年。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緩刑2年,15名被告僅現任縣府交通處長、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無罪。

林姿妙聆判後面色凝重步出法庭,發布萬字聲明批評司法不問事實、不看證據,對判決非常憤怒及痛心,檢廉在她競選連任時聯手畫靶射箭,將提上訴。

比照高虹安 停職不給半俸

法院則強調,判決無政治力介入,外界不需無謂揣測。宜蘭地檢署說,檢廉所有偵查作為都按法定程序處理,絕對經得起外界考驗,收到判決書後會研議是否上訴。宜院並特別指出,林姿妙之女林羿伶不具公務員身分,卻憑其母擔任地方首長權力,恣意對縣府一級主管下達指令,介入縣府公務,公私不分,嚴重破壞體制。

內政部昨宣告林姿妙即起停職,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且依據行政院人事總處106年6月22日函令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汙決心,林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記者李忠一、吳佩蓉、崔慈悌/連線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