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海關緝私條例、關稅法,5月11日生效

【時報-台北電】總統今(9)日公告「海關緝私條例」,除了取消罰鍰最低倍數規定,若有主動陳報並即時更正報單錯誤,就可以免罰;此外,也明定若有私運或虛報等情形,使貨物遭沒入,其處理費用超過一定金額者,由受處分人全額負擔,自今年5月11日起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官員表示,該條例中,將「元」改以「新台幣元」,以3倍折算,即若有罰鍰100萬元,就改為新台幣300萬元。

為符合比例原則,條例也刪除罰鍰最低倍數的規定,過去若有虛報貨物的名稱、數量或重量,會處以所漏進口稅額的2至5倍罰鍰,修正後改為「5倍以下」,可視違規情節處以較低倍數罰鍰。官員指出,目前關務署已擬出裁罰倍數參考表,針對常見的違章類型,擬定一個裁罰基準,近期內就會公告。

而先前曾有案例是報關業者幫進出口人進行申報,但傳輸錯誤,在海關發現前就主動申請更正報單,也准予更正,但還是遭處6,000元,顯然有失公平,且進出口業者目前都准予主動更正免罰,但對報關業者卻沒有。

因此,為鼓勵行為人主動陳報自新,並即時更正報單錯誤事項,降低海關查緝及稽徵成本,這次也增訂自動補報補繳可加計利息免罰規定。官員表示,近期也將公告調查基點時點的認定原則,作為海關人員遵循依據。

為避免與關稅法授權訂定的業者管理法規重複規範,並使關稅及內地稅的漏稅罰裁罰對象一致,條例中也刪除有關運輸業、倉儲業及報關業的處罰規定,若報關業者漏報稅,過去可能依照稅則不同而處罰不同人,但未來皆是處罰進口人。

此次也公告「關稅法」,主要為避免對人民信賴利益及法律安定性,有過度侵害之虞,修正後將海關對已放行的不可進口貨物,其退運或追繳貨價的處分期間由5年縮短為1年。(新聞來源:工商 劉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