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金融商品 留意稅後報酬

不少投資人僅看重帳面報酬,到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才發現稅後報酬不如預期,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提醒,考量投資報酬的同時,也應該釐清投資標的獲利可能產生的所得稅及其他稅負影響。

林志翔表示,投資獲利主要分為資本利得及被動收入,例如股利、利息收入等,並依據金融商品類型、商品發行所在地及所得來源地,而有不同的課稅方式及申報規定,規劃金融商品投資時考量稅後報酬,可讓資金運用更有效。

個人金融資產投資獲利,通常分為資本利得及被動收入,例如股利、利息收入,台灣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若為國內投資,通常僅需留意被動收入所得稅負影響。

但多數投資人的投資標的不僅侷限於國內投資,也將投資版圖延伸到海外金融市場,林志翔提醒,海外投資資本利得雖不適用台灣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範圍,仍須依照所得基本條例申報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雖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但各家金融機構對於投資人持有的各項金融資產及當期海外所得,通常仍會提供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投資人資產及獲利狀況,因此投資人應清楚且充分掌握個人的海外所得。

當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台幣100萬元,需依金融機構對帳單自行申報海外所得。安永家族辦公室指出,實務上可發現,很多納稅義務人完全依賴查調內容而忽略自行申報海外所得,導致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除了補徵應納稅額,還須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按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

林志翔提醒,投資人在獲利之餘,千萬不要忽視投資的稅務影響及申報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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