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建築面積達1,000m2強制設光電 估年發電量17萬瓩

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第12條之1規範,針對新建、增建及改建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者,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內政部長劉世芳14日表示,初步定案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需受強制約束,約涵蓋全台6%建案、60%的屋頂面積,估計年電能產值約17萬瓩,相當於1年5萬戶的住家用電。

內政部表示,2050淨零碳排是國家重大政策,國土管理署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今年底前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未來納管的建案須裝設完成才能領得建物使用執照。此外,經濟部轄下工業區、產業園區內之廠房也將配合辦理屋頂太陽光電設置。

國土署說明,依建築執照核發統計,國內每年約發出2萬件使用執照,其中80%的新建物屋頂面積小於300平方公尺,多屬小型建物或透天厝;而屋頂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的建物雖僅占發照量的6%,實際上卻是占全國新建屋頂面積總量比例達60%。

因此,考量政策推動後整體發電效益,初期將以屋頂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先行推動,凡是達此面積之既有屋頂與新建物都需設置,估計年電能產值約17萬瓩,相當於1年5萬戶的住家用電,後續也會視政策執行情況適時檢討,至未達1,000平方公尺者,民眾可自行考量設置。

內政部表示,「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共11條,為使本政策能夠穩健上路,邀集相關部會、環保團體、光電、建築師等公協會及地方政府共召開8次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具體措施研商會議,各方意見充分溝通後,確認建物適用範圍及規模、受光標準評定方式、申請規定及勞工安全設計規範等相關規定之擬定。

此外,內政部表示,今年9月已拜會經濟部,就其管轄之工業區、產業園區內之廠房屋頂太陽光電設置情形進行意見交流;內政部指出,經濟部對於內政部所擬訂的屋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政策,也表示會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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