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營業人 買營業用貨物勞務發票 可抵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在每季依規定申報者,該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的話,次期得繼續扣減;但如果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的進項憑證,就不得扣減。

國稅局說明,稽徵機關會定期稽查,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的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在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一季的繳款書通知繳納,為強化進銷勾稽效果,稽徵機關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在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的情形,並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的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該進項稅額的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如果沒有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的進項憑證,就不能扣減查定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早餐店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台幣16萬元、稅額1,600元(160,000元×1%=1,600元),所以該早餐店在2023年4至6月份,查定營業稅額為4,800元,其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稅額8,000元,所以可扣減的進項稅額為800元(8,000元x10%),當期應納稅額為4,000元〔4,800元-(8,000元x10%)=4,000元〕。

國稅局提醒,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在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即可依規定扣減查定的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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