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陸分離路線愈走愈遠
民進黨政府施政不尊重憲法的程度真是愈來愈大膽。日前行政院秘書長居然以本身名義發函各部會,指依《國籍法》定義,中國大陸人民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這樣一個重大事件,且是涉及憲法層次,極可能因改變兩岸的台海現狀而引發台海衝突、甚或戰爭的議題,居然用一個行政院秘書長的名義就對外發函,真是荒謬。隨後,大概是發現不妥,遂再由行政院長公開表示,盼內容修正後能避免國人及國際誤解。
但無論如何,此一「秘書長函」脫亂誤濫還真令人不忍卒睹!
首先,該函中謂,「《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授權規範兩岸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法律事件……」就是一大笑話;《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根本與兩岸人民無關;而與兩岸有關之相關修憲修文其實是第10條。行政院長秘書長出函連本身要旨的憲法條文都會搞錯,也算得上是奇葩了。
按《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而於民國80年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將中華民國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同時認定大陸地區為仍在中華民國領土主權範圍內,但為管轄權所不及的地區;而大陸地區人民仍為中華民國之人民,唯並不具公民權身分。此一兩岸之間為「一國兩區」的一國絕對/兩區相對關係,除憲法規定外,在高等法院亦有頗多判例。而在此一國家領土主權範圍內出生的人自然為其人民,我國的國法也做了相同規定,根本不是區區一個行政院解釋函可以決定的。
行政院發出這一怪函,不但弄不清兩岸關係的憲法條文與位階,而且還希望以《國籍法》的定義來規範憲法位階的兩岸關係,表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這顯然是完全不知《國籍法》第2條規範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條件,即「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與「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其實,這不過是民進黨政府在違憲、違法、分裂中華民國上的進一步動作而已;近來,這種所謂的「和平分離主義」路線已是愈走愈遠,愈走愈快;這才是造成台海緊張的真正原因。
至於為何在此時弄出這種議題?有人揣測是因民進黨最近弊案醜聞連爆,只能用更大且更具危機性的議題來轉移社會的注意力,並迫使美國被捲入兩岸問題,以測試美國對台政策。只是,拜登政府會認可民進黨這種將其拖入戰爭的作法,並仍將其詮釋為「沒有改變現狀」嗎?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