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畜產會進口蛋不適用採購法?

農業部與工程會主張畜產會屬於財團法人,法人以自有資金購買財物,不適用《採購法》,惟此說法已曲解該法的規定。圖/本報資料照片
農業部與工程會主張畜產會屬於財團法人,法人以自有資金購買財物,不適用《採購法》,惟此說法已曲解該法的規定。圖/本報資料照片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畜產會)受農業部委託辦理進口蛋採購計畫,農業部與工程會主張畜產會屬於財團法人,法人以自有資金購買財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惟此說法已曲解該法之規定。

■與過期蛋銷毀適用採購法,豈不矛盾?

矛盾的是,比較同樣是畜產會辦理的二項採購,其中重要性高且花費巨資的專案進口排除《採購法》適用,而無關緊要的進口蛋銷毀案卻須適用。

畜產會是依據《畜牧法》設立,成立時的資金來自於農委會(農業部前身)編列預算捐助、畜牧團體以及其他捐贈(第26條),但其目前主要財源係來自農業部的補助及委辦業務之經費,以2024年預算為例,查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113年度預算書》,中央畜產會收入18.1億元,其中政府委辦計畫5.7億元,政府補助計畫8.3億元,兩者合計近14億元,占畜產會全部收入的77%。

■畜產會並非使用自有的資金辦理

系爭專案進口案,推動計畫的財源,來自於農業發展基金編列的「雞蛋緊急調度與產銷調節計畫」,即屬農業部的補助計畫。按照審計部的說法,經該部核定之後,即可撥付相關補助金額。若沒有農業部編列的預算,畜產會根本無法執行該計畫,工程會宣稱畜產會以「自有資金」採購,顯與事實不符。

因此,本案包含帶殼雞蛋與冷凍液蛋,前者比較接近《採購法》第7條第二項的生鮮農漁產品,或可排除該法的適用;惟後者採購,應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第4條第一項),或是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第5條第一項),採購均應適用該法。

前述這二條條文的立法理由,已明指無論是法人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採購,或是法人受機關委託辦理採購,都應受本法之規範,並受補助機關或受委託機關之監督,以杜流弊。

■帶殼蛋是生鮮農漁產品?

至於第7條排除「生鮮農漁產品」,為2001年修法時新增的內容,理由有二點:一、「生鮮農漁產品」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二、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100種,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的困難。

惟從本案觀之,該規定似有修正之必要,縱然生鮮農漁產品具有易腐性或價格變化大的特性,不過隨著保鮮與運輸技術的提升,許多農漁產品保存期限已大為延長,如農業部就將進口雞蛋保存期限訂為120天;甚且本次專案進口條件就是廠商須有報價,且需3月底可取得第一筆訂單,無價格波動問題。

本案實與當年訂定除外理由完全無涉,毫無排除採購法之必要。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採購數以億計的雞蛋,不應主張不適用該法,而應主動宣布準用採購法,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進行,讓全民都能監督。當時若是能按照該法辦理採購,日後也不會孳生如此多的弊端。

■公財團法人亦應準用採購法

近年來政府機關經常將屬於自己的事務,委外辦理,尤其是自己捐助或掌握控制權的財團法人,具有高度的影響力,以規避立法院監督,還可拒絕適用政府採購法。故《採購法》第3條以及第4條所指的「法人」,應為限縮解釋指私法法人,不包含公財團法人。

揆諸《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一項:「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公財團法人性質上實與國營事業或行政法人相近似,在未修法前應準用《採購法》規定;未來應直接修法將公財團法人明確納入適用該法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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