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跟老公離婚 戶籍沒遷走!「地價稅優惠」竟沒了 稅局曝關鍵

夫妻離異後的房產報稅,如何省下更多稅金?有民眾詢問,前夫將土地贈與她,但房屋所有權仍歸屬前夫,而她的戶籍始終設於該處,是否能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享有優惠稅率?

對此,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想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優惠稅率,需符合5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3、土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內。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稅務局表示,因該民眾與前夫已無婚姻關係,因此不符合上述第3項規定房屋屬配偶所有的條件。

此外,常見的情形為房屋的設籍人和所有權人是即將結婚的男女朋友,由於尚未建立婚姻關係,因此也不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申貸的第1項規定,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之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自用住宅用地享有稅率低的優勢,僅需按千分之2課徵,且不採累進稅率。反觀一般用地,其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並依據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的土地地價總額,適用稅率從千分之10遞增至千分之55的累進計算方式。若土地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導致地價稅負至少增加4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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