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華映業績承諾對象是中國證監會 財務營運不受影響
關於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原屬大同集團的華映百慕達,必須向中國華映科技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30.29億元,大同、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大同公司今天強調,該業績承諾對象是中國證監會、不是華映科技,且大同公司未與華映科技簽訂保證契約,沒有中國擔保法的保證效力,大同既非當事人,也不是保證人,無端被牽扯,將依法提起上訴,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大同財務和營運都不受影響。
本案是2009年台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19項承諾,包括3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華映及大同負連帶責任。證監會核准該收購案。華映科技從2010年至2017年,獲利108億元新台幣,2018年華映宣布重整,無法給付貨款,華映科技就出現虧損,2019年向福建高級人民法院控告大同及華映(百慕達)、華映,要求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19.14億元,隨後提高追債金額至人民幣30.29億元。
大同公司昨天(15日)接獲委任律師通知,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華映(百慕達)應支付華映科技業績補償款人民幣30.29億元,大同及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大同公司強調,該判決理由矛盾,將委請律師提起上訴,大同堅信本案最終必定能夠釐清這並非商業合同條款爭執。
大同公司指出,該判決理由清楚記載:「从《承诺从《承诺函》出具目的及背景来看,《承诺函》系应中国证监会要求,将本次交易涉及所有由华映纳闽、华映百慕大作出的承证监会要求,将本次交易涉及所有由华映纳闽、华映百慕大作出的承诺,须提供实际控制人关于该等事项的连带承诺而出具,中华映管、大同公司与华映百慕大系共同承诺主体,该承诺中不存在主从合同,亦无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具有从属性质的保证责任的特征。」
也就是說,大同曾出具的承諾函是為了當時華映科技在中國上市,應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要求所做出的承諾;並非對華映科技為合同主體的承諾或業績保證,大同也未曾和華映科技提供任何書面形式的保證書,不符合保證規定,本應免除大同連帶責任,顯見該判決前後矛盾。況且,2009年業績承諾終止後,證監會有要求華映百慕達出具新的承諾函,大同並沒有再重新出具任何保證或承諾函,因此大同對之後的業績承諾更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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