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踩雷!國稅局揭報稅10大常見錯誤 同居當撫養、點光明燈當捐贈都入列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在5月1日開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整理出10項較常發生的違章案件類型提醒民眾注意,千萬別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

誤解法令規定

1. 父母無所得,但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未以父母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成年子女的所得如果已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就算父母沒有所得,還是要以父或母為納稅義務人與未成年子女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未符條件却分開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除在結婚、離婚當年度,或符合財政部訂定發布可分開報稅的標準,才可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不然夫妻都應該合併申報。

雖然夫妻必須合併申報,但可以選擇將夫妻所得分開計稅,可見【夫妻報稅眉角2】合併申報但可分開計稅 小資夫妻這樣報最省

財政部訂定夫妻可以分開申報的標準有三項,包含一、分居半年並向法院聲請財產分別制,二、分居半年且法院依法裁定未成年子女扶養權,三、取得通常保護令或暫時、緊急保護令。

漏報所得額

3. 申報所得錯誤依照扣繳憑單「所得淨額」填報:申報所得應按扣繳憑單上所載「所得總額」填報。

4. 漏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都應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如不知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

5.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各該事業當年度分配的營利所得或分配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小規模營利事業除外)應將從各該事業當年度分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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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短漏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可從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的稅額為上限。

7. 漏報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海外所得及特定保險給付:

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不用計入。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特定保險給付,是指保險開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險保險金。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不用計入。

誤報免稅額

8. 誤報已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109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受扶養親屬、配偶,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不能再列報減除該受扶養親屬、配偶免稅額。

9. 誤報同居男女朋友免稅額:同居男女朋友不是納稅義務人配偶,也不合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受扶養親屬,不能列報減除免稅額。

誤報捐贈扣除額

10. 捐贈扣除額:須有確實捐贈事實,並取具受贈單位開立的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才能列報;如屬於有對價關係的收據(如:入會費、寺廟光明燈、太歲燈等),就不能列報扣除。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其效力也及於本人,所以委託他人申報或由他人代填寫申報書時,也要詳細審閱申報書內容有沒有填寫錯誤。如果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規情形,納稅義務人還是會受罰。(審核: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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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李瑞瑾:生於網路世代的新媒體人,曾在2家網路原生媒體就職,主攻證券、基金等領域,用最貼近生活、時事的角度看待財經資訊,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帶讀者學習投資理財、掌握最新金融市場脈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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