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研良語-善用獎酬工具 解決低薪
政府應嚴正面對年輕人低薪問題,評估各種可能的解決途徑。從產業面之角度,鼓勵產業升級、建立品牌知名度、提高企業附加價值,均為必要之施政方向。除此之外,本文亦想從法制面,探討應如何促進我國企業提升員工之待遇。
我國公司法上有五大「員工獎酬工具」,分別為庫藏股轉讓員工(第167條之1)、員工認股權憑證(第167條之2)、員工酬勞分派(第235條之1)、員工新股承購權(第267條)以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第267條第9項以下),此五大工具,企業得視其自身經營情況作彈性運用。適時運用特定工具激勵員工,亦可使公司提升經營成效,對於公司與員工而言係屬雙贏局面。然而,一般中小企業對於公司法可能較不熟悉,未必了解如何運用員工獎酬工具始為妥適。以下提供簡單之思路方向供作參考。
■以股票激勵員工 須注意股價與景氣變化
首先,公司股價行情低時,倘採行酬勞入股,對於員工之吸引力較低,此時應採用發放現金酬勞之方式較能激勵員工。公司如欲節省成本,採用認股權憑證亦是不錯之選擇。反之,倘股價居於高檔,員工再利用股價上漲以獲利之空間有限,此時採用認股權憑證對於員工之激勵效果不佳,反而是採用酬勞入股較能產生誘因。至於員工新股承購權,由於在景氣、股價低迷時,一般公司極少會辦理增資,或即使增資,參與承購之比例通常亦不高,故無法有效激勵員工。建議公司在制度上不宜僅採用此種方式作為激勵員工之方式。
基本上,使員工持有公司股票,可使員工產生對公司之向心力,故員工獎酬工具多係以股票激勵員工。惟如上述,公司須注意股價與景氣之變化,適時調整公司政策,始能確實達到激勵員工之效果。另,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雖可使員工無償取得股份,但其設定之條件不宜過苛(如不得轉讓期間、不得參與表決權、不得參與配息…等),以免降低誘因。此外,公司買回庫藏股以轉讓員工,由於此舉會導致在外流通之股數減少,故會造成每股盈餘(EPS)上升。此項結果是否符合公司經營之規劃,公司須審慎評估,要屬當然。
最後,本文想特別探討公司法第235條之1。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本條係五大獎酬工具中唯一能使員工獲得現金之規定,故有助於提升公司規劃員工獎酬制度之彈性。然而,日前立委指出,由於本條並未明文規定公司應如何分派酬勞,造成本條形同虛設,故提出兩種版本之修正草案,其分別以「最低工資法第九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及「不得低於同業平均加薪比率」控制公司分派獎酬之比率。
■優化法規,鼓勵企業 運用員工獎酬工具
然而,最低工資係保障國民所獲得之薪資(勞務對價)能維持最低生活水準,此與獎勵性質之「獎酬」有所不同。再者,現今企業多為多角化經營,何為「同業」應難以認定。故上開立委提案之立意雖佳,但均有所疑義。本文認為,員工獎酬工具應由企業彈性運用,不宜作強制規定。但良好的福利待遇可激勵員工、提升公司經營成效,故屬公司治理之重要環節。倘能將公司就第235條之1之運用情形作為公司治理評鑑之指標之一,或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司完善其員工酬勞分派之制度。
解決台灣之低薪問題非一蹴可幾。政府在促進產業發展之同時,法制層面之作用亦不容忽視。除應適時向企業宣導員工獎酬工具之運用方式,並應時刻關注相關制度之施行狀況、思考如何優化,如此方能克竟全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