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海外公司倒閉、清算認損 財政部擬簡化程序

財政部研擬台商海外、大陸投資破產倒閉或清算,認列損失證明文件,需經使領館或海基會驗證或證明程序。

台商海外投資,並非一帆風順,如果遇到破產和清算,營利事業要認列損失還需要麻煩的程序。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的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意即如果海外或大陸公司要減資彌補虧損、破產倒閉的證明文件需經使領館和海基會驗證或經證明的程序。

財政部召開第4季權益保護諮詢會,有委員建議,應該刪除該項規定。財政部表示,初步朝修正方向進行,目前還要洽五區國稅局,是否有替代方案,如當地的會計師簽證或證明即可。

財政部表示,若要施行簡化可行,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不需與使領館或海基會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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