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票獎金 免計綜所稅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公益彩券、發票、告發或檢舉獎金,免列入綜所稅申報。國稅局官員指出,近幾年來政府舉辦的公益彩券推出各式下注方法,不少民眾也詢問獎金是否要申報所得稅。官員表示,其獎金屬於分離課稅,超過2,000元獎金按全額扣取20%稅款,無須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即使為頭獎也一樣。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是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 官員指出,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包括政府舉辦的彩券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等都免列入綜所總額計算。 不過,如果是一般的競技、競賽獲機會中獎,例如運動比賽金牌獎金、商家的抽獎活動等,除了減除掉機會中獎、競賽等所支付之成本與必要費用外,其他金額還是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稅率。 舉例而言,A先生購買公益彩券刮刮樂中頭獎30萬元,並參加3C業者抽獎活動獲得80萬元獎金,以A先生而言,其30萬元頭獎為政府所發行之彩券,僅須扣繳20%,可實領24萬元免計所得稅,而80萬元房車則端看中獎契約是否要求消費者負擔其贈與稅,扣除後剩下的金額還是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官員分析,政府發行的彩券、統一發票、檢舉與告發獎金等是以特定目標所設立,如彩券為扶植弱勢、統一發票為整合商家營業資料。官員認為,假使將這些獎金列入計算綜合所得稅,反而有可能降低民眾參與之意願,未能達到政府鼓勵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