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長華*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長華五,代碼:80705)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3年08月29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日 期:2024年07月02日
公司名稱:長華* (8070)
主 旨:長華*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長華五,代碼:80705)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3年08月29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發言人:陳明軒
說 明:
內容:依長華五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3年07月29日至113年08月28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112年6月14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
前四十日(115年2月1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
達30%(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
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
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轉換公司債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
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
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轉換公司債面額,以現金收
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
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依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
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
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將其所持有
之本轉換公司債依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3年7月29日至113年8月28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3年8月28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3年8月29日
(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3年7月26日
(七)、本次收回債券還本金額統一於113年9月4日以匯款或掛號方式郵寄支票。
(八)、債券收回手續
1、若 台端已將所持有之「長華五」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2、本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 台端自債券收回權行使開始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13
年7月26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13年8月27日)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收回
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
3、請 台端檢附: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並加蓋證券集保
帳戶原留印鑑章。(2)證券存摺,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保結算所)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九)、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
: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電話: (02)2381-6288)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3年8月30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
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