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嘉董事會決議發行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4年02月29日

公司名稱:通嘉 (3588)

主 旨:通嘉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三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黃雅卿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2/29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 0 元,即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臺幣4,2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42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符合「個人績效」於既得日前最近一次

個人績效考核成績達到“符合”(含)以上(績效評核量尺分數≧5.8分),於下述既得

期間屆滿時仍在本公司任職,將依下列時程及可既得比例取得受領新股。

既得期間 可既得比例

給與日至次1年之10月11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2年之04月11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2年之10月11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3年之04月11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3年之10月11日 六分之一

給與日至次4年之04月11日 六分之一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另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悉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之標準認定之。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同意。惟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員工

非具經理人身份,應提報審計委員會。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留任、激勵優秀人才,並提昇員工向心力,以使公司業務持續正向

、穩定發展,共創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可能費用化金額: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超過420,000 股,且未

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預估發行後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台幣47,040仟

元,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13年度、114年度、115年度、116年度

及117年度之估算分別為5,203仟元、23,343仟元、12,617仟元、5,224仟

元以及653仟元。(以無償發行,時價估算以113年2月27日收盤價每股

新台幣 112元為基礎計算)。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既得條件,暫估費用化後每年分攤之金額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於

113年度、114年度、115年度、116年度及117年度可能減少各約為0.06元

、 0.28元、0.15元、0.06元及0.008元(依目前已發行股份58,917,843股

計算加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

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依目前已發行股份58,917,843股計算加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對每股盈餘稀釋總計約

為0.56元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既得期限屆滿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享有股票、現金紅利及

資本公積之受配權利,其他股東權利則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八)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

本公司將向員工無償收回。

(5)既得期間內如因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而退還現金時,因該獲配而未既得之減資退

款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同該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若屆滿

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

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

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

有修正之必要時,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2)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

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本辦法之「給與日」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基秘字第139號: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