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辣椒董事會決議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及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書等相關事宜(更正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

日 期:2023年09月28日

公司名稱:辣椒 (4946)

主 旨:辣椒董事會決議訂定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及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書等相關事宜(更正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

發言人:蕭雅馨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9/26

2.減資基準日:112/09/27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本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12年08月2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

損案,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民國112年09月26日證櫃監

字第1120009820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為辦理減資股票換發作業,爰依

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之規

定,訂定本作業計畫書。本計畫書經112年09月26日董事會通過,尚待主管

機關核備,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一、換發股票總數:包含歷年已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16,752,450股

(含私募普通股2,770,052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0元,共計新台

幣167,524,500元。

二、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本次銷除已發行股份8,376,225股(含私募普通

股1,385,026股),減少資本新台幣83,762,250元。

三、減資比率: 減資比率為50%,原普通股每仟股換發500股(即每仟股換

發500股)。

四、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及總金額: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計8,376,225股,

(含私募普通股1,385,026股),每股面額為10元,共計新台幣83,762,250元。

五、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

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減少500股(即每仟股換發500股)。

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

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之登記,逾期未拼湊

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股票面額計算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費

用或無實體登錄費用),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不足一股之畸

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六、本次減資換發新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

份相同。

七、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減資基準日:112年9月27日。

(2)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12年11月08日。

(3)舊股票停止交易期間:112年11月09日至112年11月19日。

(4)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112年11月12日。

(5)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2年11月13日至112年11月17日。

(6)減資換股基準日:112年11月17日。

(7)換發新股票暨上櫃買賣日:112年11月20日。自新股票上櫃之日起原舊

股票終止上櫃。

八、本次換發股票之程序及地點:

(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

股東,務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且已辦妥過戶者(未過戶者請其儘速辦

理過戶),請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含)前將持有之股票舊票、印鑑章

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換發手續。

(3)原已存放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逕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於新股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櫃買賣,股東無須辦

理任何手續。

(4)換發地點: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8號地下一樓,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746-3797。

九、本計畫書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後辦理之。

十、嗣後如有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或經主管機關要求,或其他因素影響,以致

相關減資作業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2/11/17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11/13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11/17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減資換發新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

普通股股份相同。

8.新股預計上櫃日:112/11/20

9.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6,991,199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

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6,991,199/8,376,225=83.46%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同時決議嗣後如有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或經主管機關要求,或其他因素影

響,以致相關減資作業須變更或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相關事宜。

二、減資基準日僅作為向經濟部申請辦理減資變更登記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