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補充)股東翁弘林等共計20人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召集中福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日 期:2024年08月22日

公司名稱:中福 (1435)

主 旨:(補充)股東翁弘林等共計20人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召集中福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發言人:陳建

說 明:

1.股東臨時會日期:113/08/21

2.重要決議事項:

重要決議事項一、選舉事項:

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當選名單:

董事: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

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陸榮木

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沛珊

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

獨立董事:高榮志、吳進成、楊智閔、江嘉芸

重要決議事項二、其他議案:

(1)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

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陸榮木、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沛珊」

及獨立董事「高榮志、吳進成」之競業限制案。

(2)不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之競業限制案。

重要決議事項三、臨時動議:(本次補充)

(1) 案由:未通過競業限制案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不得接觸本

公司財務、業務資料,或命本公司人員提出或提供該等資料。

說明:

一、因未通過競業限制案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獨立董事,與本

公司存在競業關係,為保護本公司營業秘密及競爭力,爰提案

該等董事、獨立董事不得接觸本公司財務、業務資料,或命本

公司人員提出或提供該等資料。

二、提請 決議。

決議: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2) 案由:董事會應於之後股東會提案解任部分董事「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案。

說明:

一、因黃立中先前未依法定程序、違反利害關係人利益迴避,違法

處分福興公司股權至黃立中個人之中整公司,造成福興公司依

公司法第179條不得行使表決權之中福股票,變成黃立中個人得

以行使之股權,侵害本公司及股東權益,造成不公允情事。

二、又本次福興公司持有中福股票達15,801,000股,占中福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11.3%,足以影響本次董事改選之結果,也對於其他

股東不公平。

三、又依前揭所示訴訟案件,黃立中及中整公司為本公司民、刑事

訴訟案件之對造,且損害賠償金額高達數億元,與公司利害衝突

甚鉅。是以,除了黃立中及中整公司本人,渠等所提名之董事均

與本公司有潛在利害衝突。

四、何況,黃立中早在110年8月3日股東常會對於中壢土地即有規避

公司法第185條重度決議,欲以普通決議混充之。再於111年8月17日

遭到解任董事前後,竟然在董事會不知情情況下,發生與力歐公司

合謀訂定虛偽租賃契約、中壢廠房遭到違法拆除之情事,可見黃立中

屢有不遵守法定程序之往例。

五、又本次黃立中所提名之董事候選人吳美秀為黃立中先前向其股票

質押之債權人,且本身與其子黃緯綸、黃宇鋒均從事不動產開發或

仲介;陳文禹更是111年8月25日新經營團隊發現違法拆除中壢廠房

當下,為力歐公司來電洽談之律師(江嘉芸則為其受雇律師);

胡冠屹、郭為中則是福興股權交易案109年12月11日無效董事會為

黃立中護航,同意處分福興股權之時任董事。

六、因此,黃立中或中整公司本次提名之董事名單,或根本就是黃立中

指派之人頭(如鄭默),與中福公司之土地廠房存在競業關係(如

吳美秀、黃緯綸、黃宇鋒),甚至其自身利害關係與中福公司利益

衝突(如胡冠屹、郭為中為福興股權交易案之被告;力歐公司為中壢

廠房違法拆除案之被告),足見黃立中或中整公司與其所提名之董事

,難以期待會對中福公司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反而

極有可能藉機窺探中福公司文件或機密資訊。

七、總上,黃立中或中整公司提名之董事當選名單,其當選累積之選舉權

本身已有選舉不公平之基礎。董事本身亦與中福公司有利害衝突,無

從期待對中福公司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基此,股東爰

提案決議董事會應於之後股東會提案解任前開不適任董事(中福整合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

八、提請 決議。

決議:本案照案表決通過。

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3年8月22日接獲證交所通知,臨時動議經媒體報導,

認為屬於重要決議,請公司今日補充公告,故翔實公告股東之

提案內容及決議情形。